《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家族信托该如何兼顾登记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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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5:46

第一部分:家族信托影响十大解读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适用家族信托吗?

答:应该适用。《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到目前,没看到“另外规定”。所以,从条文内容来看是适用的,后续分析也立足于这一点。

二、家族信托的环节不同,登记也不同吗?

答:是的。依照环节区分,家族信托登记可分为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以及更正登记。

三、家族信托登记涉及哪些当事人?

答:信托机构是登记申请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登记受理人。

四、家族信托登记有哪些时间要求?

答:信托预登记,应于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

初始登记,应于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应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变动事项申请办理;

终止登记,应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更正登记,应于发现需要更正的信托登记信息错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五、家族信托登记,对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有好处吗?

答:有。比如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后,受益人可以查询自己享有的受益权信息,及时掌握相关动态,权益更有保障。

六、一个人可以同时开立几个信托受益权账户?

答:原则上只能开一个信托受益权账号。《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托受益权账户可以匿名方式开立吗?

答:不可以,必须实名。

八、信托受益权账户可以借给别人用或者转让给别人吗?

答:信托受益权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九、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家族信托的私密性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

答:肯定会受影响,但也无须多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开户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依法保密。

十、《管理办法》能解决信托财产的公示问题吗?

答: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客观上应该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从条文本身,是看不出来的。因为要实现信托财产公示,得让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得到信托财产姓信托,而不是信托机构,目前的条文看不出这层意思来。

第二部分:家族信托登记中的保密与查询

一、家族信托信息保密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一)开户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保密

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对所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开户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息依法保密。

(二)信托登记相关信息及材料保密

1.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登记相关信息安全负有责任。

2.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依法保密。

3.信托登记公司不得披露或者对外提供由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4.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泄密责任

信托登记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采取内部问责措施,信托登记公司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它们的组合。

二、家族信托信息可以怎么查询?有哪些限制?

(一)信托受益权信息查询

1.查询权

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自己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

2.查询权限制

受益人无权查询他人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记载的信托受益权信息。

(二)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涉及重要隐私,《管理办法》对其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地位。所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鉴于《管理办法》其他条款(比如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法律一词是狭义上的,这里的法律应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不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包括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内。

(三)登记信息查询

1.家族信托登记信息不公开

《管理办法》要求,信托登记信息原则上不公开,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同时要求,集合资金信托及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财产权信托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需要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但没有对家族信托基本登记信息公示提出要求。

2.家族信托登记信息查询权及其限制

(1)委托人、受益人查询权及其限制

第一,查询权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第二,查询权限制

实质限制:首先,委托人、受益人不能查询与其权利、义务非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其次,信托文件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委托人、受益人的这项查询权。【信托文件排除委托人、受益人查询权的条款设置及其效力问题还需要审慎评估。】

形式限制: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

(2)利害关系人查询权及其限制

第一,查询权

当委托人、受益人出现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等情形时,信托财产法定继承人或者承继人等利害关系人,仅可以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第二,查询权限制

实质限制:首先,限于委托人、受益人出现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等情形;其次查询范围限制限于与查询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文件可否排除利害关系人查询权,进行体系性解释,原则上应该可以。但对一些特殊情形,查询权排除条款会归于无效。】

形式限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这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继承或其他权利来源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查询权及其限制

第一,查询权

信托机构可以查询与其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第二,查询权限制

实质限制:信托机构不可以查询与其自身业务非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形式限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

(4)监管机构查询权及其限制

第一,查询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查询信托登记信息。

第二,查询权限制

实质限制:限于法定职责范围。超过法定职责范围、不相关的无权查询。

形式限制:须向信托登记公司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

小结

第一,信托登记不会颠覆家族信托的隐私功能。

第二,监管部门确实可以更方便地掌握有关信息,向国家隐身的念头要打住。这和CRS、大数据等问题是共振的,只能顺应,无法逃避。

第三,家族信托那么多功能,是因为法律支持才有的。每一个细节的适法性,都值得关注,务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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