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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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3:38

新《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规定了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利润或剩余财产类别股。利润或剩余财产类别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表决权类别股。表决权类别股需要记载,每一个股表决权类别股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可以大于一份表决权,也可以小于一份表决权,但通常是大于一份表决权;

(三)转让限制类别股。转让限制类别股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具体的转让限制条件是什么;

(四)其他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其他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