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条文解读②: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13 19:17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本次修正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于今1月1日起实施。崇川法院“丽姐说法”栏目将对相关修正条文进行解读,与读者共同学习探讨。

陈锦丽

1989年进入法院工作,历任唐闸法庭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民一庭庭长,速裁庭庭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现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原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修订: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条是本次民诉法修订的核心条款,扩充了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前的民诉法,只有事实较为清晰、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其实走在了民事诉讼法的前面,刑事诉讼法早就明确了对于部分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独任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一人独任审理。所以本次民诉法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修改。

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很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程序转变理由并不单纯的是因为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或者说争议较大,大部分简转普真正理由是法官来不及在规定的法定三个月审理期限中审结和公告。这样原本比较简单的案件就不得不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花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但其实审理的效果跟独任审判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也广为专家学者所病垢的,所谓形合实独,形式上是合议庭,实际上还是独任法官说了算,合议庭审理的方式流于形式。这次,立法上索性予以修订,应该说非常契合基层民事诉讼的审判规律。

这次修订还规定了不适用独任审理的负面清单。

新增: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本条是对独任审理的排除,属负面清单。相关内容跟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4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文件相呼应。关于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体性纠纷、广泛关注、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等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案件,不适合独任制审理的方式。此外,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种类较多,比如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对仲裁裁决审查的案件等,这里不再赘述。

原标题:《丽姐说法 | 民诉法修正条文解读②: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