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谷检刑诉〔2023〕218号
被告人王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8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自然村,现住址同上。2023年9月20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保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02日21时15分,被告人王保醉酒驾驶陕K****小型轿车行驶至府谷县野大线**大酒店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保的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测,检出乙醇,结果为21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王保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
2023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保现被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