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文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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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1:4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现就新旧规定对比叙述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将《侵权责任法》去掉,改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第二条的社会组织认定有变化,新司法解释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替换原来的司法解释中“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第九条原司法解释中“恢复原状”被替换为新司法解释“修复生态环境”,这点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强调“修复”;第十五条也与第九条的修改相同,将“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改为“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恢复原状”也都改成了“修复生态环境”;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一些费用,包括“,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第二十一条修改的依然是恢复原状改成修复,“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同上;

第四,第二十二条原告可以主张的费用,也是修改了很多,“(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原司法解释只是一句话,就是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律师费和诉讼之初其他合理费用。这点修改无疑明确原告可以主张的费用,这点在实践中很重要。

文/张娜 审/文鹰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