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内地涉澳合同履行的影响,律师们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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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9:09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持续已有一月有余,全国各省区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行各业均延长复工时间。目前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持续时间仍不确定,并因此带来一系列供应链及市场问题,而粤港澳大湾区各地企业及个人商业关系密切,与澳门有业务联系的企业或个人应如何面对涉澳合同?内地与澳门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澳门法律有没有「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之规定?债务履行迟延或合同违约又如何处理?

中山市新阶联会员律师与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会长黄景禧律师交流探讨新冠肺炎疫情对内地涉澳合同履行的影响,并由黄景禧律师提出相关的问题分析与应对建议,为内地涉澳门业务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法律支撑。

合同适用何地法律?

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存在三个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审视合同是适用哪一地的法律:

1.如果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则按照中国内地法律规定处理;

2.如果适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则按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处理;

3.如果合同属口头协议或没有规定准据法(即适用的法律),按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私法,则按适用与合同有较密切联系地之法律(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一方经常居所地等)。

现假设合同适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之情况下继续展开问题。

合同客观上能否履行?

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但是否必然影响合同之履行仍需按每份合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妨碍合同债务的履行,即合同债务人在疫情下客观上仍可履行合同上双方约定的债务,则可跳去以下问题三去分析继续履行合同有否违反合同善意原则。

2.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妨碍合同债务的履行,即合同债务人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完全履行、部份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上双方约定的债务,则可跳去以下问题四去分析如何处理合同违约情况。

合同可否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

澳门《民法典》第431条及续后条文就“情事变更”作出规范:“当事人作出订立合同之决定所依据之情事遭受非正常变更时,如要求受害一方当事人履行该债务严重违反善意原则,且提出该要求系超越因订立合同所应承受之风险范围,则该受害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衡平原则之判断变更合同。”

在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妨碍合同债务的履行下,如合同债务人经具体分析后认为(1)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双方作出订立合同之决定所依据之情事遭受非正常、规则以外的变更,以及(2)在出现这情事非正常变更下,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会出现严重不公平,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衡平原则之判断变更合同。

必须注意的是,如债务人在处于债务履延状况时出现合同情事变更,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之权利。

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条款?

目前内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商会组织已经可以协助有需求的企业出具因疫情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然而澳门《民法典》未对“不可抗力”做明文规定(仅在某些单行法律作出规定),此处与内地民商事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留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条款。

如合同已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方,可以尝试通过该条款主张延长债务履行期间或解除合同,实际效力须就合同具体条款内容作具体解释及分析。

须注意的是,该“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是否包含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等情况,这对于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还要考虑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与疫情的发生和防控具有因果关系,即:是由于疫情的发生和防控才导致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同时收集政府公告及档等证据(如要求延迟复工的档或通知等),并收集受影响方因此导致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其他证据。

债务履行不能是否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使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又或“不可抗力”条款内容不包含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方,只要证明纯粹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债务履行不能,则可尝试根据澳门《民法典》之规定消灭债务(或无责解除合同),又或债务履行仅属暂时不能,则该合同方可能无须对履行之迟延负责。

如非合同全部债务履行不能,而仅是部份债务履行不能,基于上述法律依据,虽然部份债务消灭,但合同对方当事人须作对待给付应按比例缩减(如相应减少提供产品或服务、减少支付价款等)。

须注意的是,当合同属双务合同时,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当事人而消灭,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其对待给付,根据澳门《民法典》之规定,其有权按不当得利之规定要求返还(如退还已经提供的产品、退还相应款项等)。

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之事实,并不能保证其必定可以免除合同违约或迟延责任,当中至少需要就合同准据法、合同履行可能、“情事变更”、“不可抗力”条款、债务履行不能可归责性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为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涉澳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之具体情况收集充足证据数据,寻求两地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以便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谈判或诉讼风险。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团结一致、众志成城,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倡议大家一起同舟共济、共渡时艰,尽量以和平调解方式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例如在涉澳合同方面可以委托澳门籍调解员协助双方找出共同利益,化解商业纠纷,共同携手面对疫情,为将来共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扎下坚实坚固的信任及基础。

由于中山与港澳民间关系紧密,在投资、供应、养老、医疗等方面均有不少涉港涉澳的纠纷,尤其今次疫情影响不少涉港涉澳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在中山成立涉港澳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中山本地及港澳中山籍之各界精英担任调解员,共同协助涉港澳纠纷的调解事宜,尽量争取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