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污染天气政府可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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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22:15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日报记者拓玲 西安晚报记者赵辉)《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3日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鼓励支持开展雾霾与臭氧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以治理雾霾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应鼓励和支持开展雾霾与臭氧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应整改

  在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西安市政府应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管理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西安市政府应当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政府应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西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新改扩建严重污染大气项目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西安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西安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西安市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