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物权法9条、74条、146条、147条”明确车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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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2:42

全面解读“物权法9条、74条、146条、147条”明确车位归属!

2018-12-19 09:21

经常在业主群、各种媒体看到关于地下车位权属纠纷的新闻,及各种不同的判定结果,甚至一个案例三级法院三种不同的结果!小区地下车位权属在小区项目立项之初就已经确立了,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呢?

法律没有变,引用的法律条款也没有变,变得是“法律关系、如何站在公正的角度理解、不要忽视了立法精神”!

我们经常看到大家引用:“物权法 74条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仅凭这条能确定无权归属吗?

个人认为不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说的很清楚“约定决定归属”,说白了就是由合同决定。当购房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矛盾就出现了.。甚至还出现了一种观点“默认属于开放商的”,也被官方认可。(以前个人认为这种逻辑是错误的)。

现在仔细反复阅读、思考,是没有错的!开发商有权约定属于开发商自己的车位归属。最重要的问题来了“开发商有权对共有车位进行处置吗?”“共有车位”怎么理解,商品房销售后,属于业主共有,在商品房销售前,共有车位是依附于住宅的,不是依附于开发商。所以开发商没有权利约定、处置共有车位。也就是74条中“出租、出售和附赠”不是针对共有车位的。

车位的建设是按照规划许可的车位配比设计建造的。规划设计的专有车位是有产权证的,当然有证是要向国家缴纳税费的。规划设计的共有车位是不需要给国家缴纳相应税费的,当然也没有产权证明的。

当然不是,看看我们的“物权法第9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登记”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依据,不登记不发生效力。对于那些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归属,没有产权证(依法登记)的车位,默认属于开发商是不是有点荒唐?

不动产(地下车位)确权的前提是“依法登记”,不动产(地下车位)存在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我们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一个不动产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地下车位)的物权能存在吗?没有产权证(依法登记)的车位,默认属于开发商是不是有点荒唐?

我们在看看物权法146、147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两天也正好印证了“司法解释兜底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2.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对建筑区划内的土地,司法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由物权法第九条:物权的确立,第七十四条:车位的归属,第146、147条:车位物权存在前提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转移。之间相互印证了司法解释兜底的原则“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所以针对小区内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归属!属于共有!(本次讨论仅限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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