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规定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的?
为了保证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医疗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国务院原则上只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
考虑到这一现实,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条件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预付大量医疗费用的问题,这部法律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方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有三个突破:
一是现行规定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了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补偿制度。
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三是规定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失业人员,现行规定允许其申请少量医疗补助,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他们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