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防控情势下
融资租赁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能否将“新冠疫情”作为在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对“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做了回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原则上可认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规定,还应从当事人的合同具体约定、出现履行障碍的时点、疫情发展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8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就规定:“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也规定:“正确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审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对于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妥善处理此次疫情关涉的合同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等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会具体审查疫情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对于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加以认定,比如王挺、王应隆、杜铁鸣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天启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一案,该案所涉及的“非典”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的法律意义,与时下的“新冠疫情”有相似之处。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 “非典”疫情在订立合同时并非不可 “不可预见”,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法院认为“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法院未予支持。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合同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请求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是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来主张免除责任。
三、“新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促进合同的协商变更和解除,尽量减少损失,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其次,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当事人为外贸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向当地的商务部门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若无法出具,可留存当地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管制措施、延迟复工的正式文件、官网打印件或者道路被堵塞的照片、视频等予以保存或者留存,用于证明企业确实因新冠肺炎的爆发确实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最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出现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积极联系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平分担疫情防控所造成的损失。
四、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可否以“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事先有关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约定,依照该约定执行;
3、以不可抗力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但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则取决于在具体的案件中,“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对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是否会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尚未实际履行之时就发生了疫情,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需要国外购买的租赁物由于疫情的原因成为外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物资,相关的合同目的在原有的条件下,实际已经无法实现,则当事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新冠疫情”只是导致在采购相应物质的困难增加,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五、“新冠疫情”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异常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发生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如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即使在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时,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六、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取得租赁物的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出租人减免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首先,需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对不可抗力导致的租金减免和迟延履行作出约定。如有约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则依照该合同约定;如无约定,由于承租人已占有租赁物,则应继续支付租金;对于迟延履行,双方应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情势变更的原则,请求对违约责任(注意不是给付租金的义务)进行减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一般都会将给付租金的义务与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义务区分开来进行处理。比如案号为(2017)苏0302民初6733号的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董达伍、明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租人承租的租赁物汽车起重机因遭受雷击发生火灾,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运营。承租人主张租赁物遭受雷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主张暂停支付租金并免除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击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该事件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出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雷击事件并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应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即已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以实际继续使用租赁物为前提条件。
七、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对此,要看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租金则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当一方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的情况下,对租赁物暂时的不能使用,不应免除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但对于租金的支付期限以及承租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案件情形的不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必须强调的是,这种调整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对相应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理。
END.
【编写单位】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疫情防控情势下融资租赁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