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五色光”讲堂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07 04:53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今年的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一分院“五色光”未检工作室推出系列课程,对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共同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相关案例】

13岁的佳佳因为和同学发生误会,被辱骂、污蔑“交往多名男友”,不实信息出现在多个微信公众号上并迅速传播,对佳佳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面对流言蜚语,佳佳不敢报警,被迫支付了2000元删帖费。警方介入后发现,助推欺凌事件的是一家编造虚假信息以吸引流量、进而借机敲诈的公司。最终,该公司负责人及其团伙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然而此时的佳佳已经变得厌学,并罹患抑郁症。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是发生在虚拟空间中的道德审判,是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

近期,部分学生在上网课过程中遭遇了“网课入侵”,入侵内容多样,从开麦说话、播放歌曲、刷屏霸屏,到辱骂师生、散发淫秽视频等,导致老师无法正常授课,学生无法专心学习。这种行为在互联网上被称作“网课爆破”,网络爆破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暴力。

哪些行为算网络暴力呢?

1、 刻薄、恶毒的语言文字攻击,超出正常评价范围;

2、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

3、 建立虚假的名片或网站以伤害受害者;

4、 任何其他贬低、羞辱或恐吓受害者的在线行为;

5、 恐吓或发布使受害者难堪的照片、视频或言论;

6、 “人肉搜索”;

7、 言论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网络暴力会涉及刑事犯罪吗?

网络暴力行为可能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情节严重则会涉嫌以下刑事犯罪: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有话说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句话之所以被反复提及,也是一种提醒。严于律己、独立思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舍弃,别让自己沦为汇聚成雪崩的“那片雪花”。因此,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我们要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安全、文明上网,使用网络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不使用语言攻击他人,不做网络施暴者。

2

不曝光他人隐私,拒绝传播可能令他人受到威胁、伤害的文字、照片。

3

不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4

不随意上传个人信息,注意保护隐私。

5

不以暴制暴应对网络欺凌,遇到欺凌要及时告诉父母、老师,或者咨询求助青少年援助热线12355,情况严重则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