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关立法规定还不够完整,但仍然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国《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更加侧重于保护住宅内部生活成员的人身、民主权利。国外刑法理论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存在多种学说,其中“新住宅权说”与“安宁说”被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安宁说”应当是更好的选择。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包括三大要素:侵入对象、侵入行为和侵入行为的非法性。虽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侵入行为是“积极侵入他人住宅”,但侵入行为还应当包括“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退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住宅并且自己的行为会扰乱他人住宅安宁。因此特定的违法性认识和法令行为可以阻却本罪的成立。除此之外,还应当肯定符合条件的紧急避险以及自救行为阻却本罪的构成。 犯罪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分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难题,特别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出现“竞合”的情况,本罪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此时就需要运用《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分。适用“但书”规定需要准确的把握其规范内涵,在犯罪构成之内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把“但书”规定作为基础,综合考量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手段、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生次数和危害结果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具体把握。 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的情况主要是牵连竞合,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竞合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竞合。除牵连竞合以外,还有吸收、想象竞合以及数罪并罚的情况。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案情与刑法理论,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分情况进行处理。此外,《刑法》已经对“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做出了特殊规定,直接按照其特殊规定来处理。
非法侵入住宅罪;治安违法;入罪标准;竞合处理
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