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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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1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此前历经2011年1月8日和2014年7月29日两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分为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46条。修订后,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67条,较修订前删除16条,新增39条,修订27条。

一、修订亮点

1.细化“多规合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2.关于耕地特殊保护。将土地整理方案的制定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并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进一步明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关于建设用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建立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规定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制度。

4.关于土地征收。建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内容、公告范围以及组织听证的前提条件等。

5.关于宅基地管理。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禁止针对宅基地实施强制流转、违法收回、强迫农民搬迁、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等四种违法行为。

6.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满足国土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前置要求并编制相关方案,履行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

7.关于土地督察制度。明确土地督察所针对的具体督察内容等,新增督察机构可采取的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等相关督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