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打击非正常访行为(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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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20:38

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信访是正常的维权手段,但公民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越级上访、聚集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8月7日、8日,海兴县韩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连续两天越级到省信访局上访,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韩某某、孙某某反映诉求与事实不符,责任单位多次答复后,依然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3年,献县临河乡70周岁的崔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到省、市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哭闹,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献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2023年以来,献县于村乡王某通过网上信访反映诉求,在责任单位对其诉求多次答复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仍连续在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多网站就同一信访诉求恶意投诉90余次,扭曲事实,严重影响正常信访工作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11月22日至23日,内蒙古阿尔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阿尔山居民于某某、郭某某、白某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拘留的行政处罚。经调查,于某某、郭某某、白某组织、串联12名同一诉求的人员到北京意图以访施压,解决其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任何企图通过反复越级走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操纵他人非法信访,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达到个人无理诉求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原标题:《普法 |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打击非正常访行为(附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