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微观】以案释法|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酒友是否担责?

中国是酒文化大国,朋友聚会、单位聚餐、人情往来时,饮酒是避免不了的,如果饭局上的朋友因饮酒导致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沁水法院嘉峰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聚会饮酒致人死亡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因其孩子“开锁”,特邀请张某到其家喝酒,当晚21时20分,张某将车送回家后步行到被告王某家,期间被告王某、李某、张某及孙某共同饮酒。22时左右,张某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王某家。23时22分张某让本案原告(张某妻子)杨某送卫生纸去厕所,随后张某回到家中,原告杨某叮嘱其赶紧休息。次日0时45分,张某称感到不舒服,0时50分开始呕吐,0时53分出现意识不清,原告杨某立即拨打120,经医护人员检查称人已经不行了,需送到医院抢救,随后将张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三被告与张某共同饮酒,未尽到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义务,故三被告与张某死亡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763.38元。因四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同桌饮酒的“酒友”是否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因本案发生在201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三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分析三被告与张某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死者张某到被告王某家里饮酒,饮酒过程中,三被告没有故意赌酒、劝酒的行为,四人的饮酒量也较为平均,不存在故意让张某多喝的情况。且经法庭调查得知,张某并非酒精过敏体质,三被告不存在明知张某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的情况。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张某并没有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的行为表示,而是正常离席返回家中。三被告不存在将张某送医治疗或将其妥善安全处置的义务,故三被告对张某死亡不存在过错。另,根据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张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杨某亦未同意进行解剖检验,无法证明张某死亡与本次饮酒有关,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死亡与三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
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三、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
未劝阻醉酒者驾车 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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