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失联多年的继承人,继承该如何进行
2023-07-13 08:57
发布于:浙江省
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找不到失联多年的继承人
继承该如何进行
文/吴培雷
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继承人无法联系的情况,尤其是在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长久失联,无法得知被继承人去世的消息,无法及时参与到继承案件中来。办理继承案件时,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上。只有在查清了继承人的范围后,案件才会进入到实体审理,比如遗产范围的查明,比如继承份额的分配等等,可见继承案件中确认继承人范围的重要性。有的继承案件因为继承人范围一时难以查清,导致案件办理周期被拉长。
笔者近日碰到一起继承案件,老人于今年去世,生前留有一套拆迁房,其独生子在办理遗产继承时才发现五十年前老人家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 离婚后又组建新的家庭生下儿子。因老人与及前妻生的子女已失联近四十年,现在的儿子也是在老人去世后才知道这件事,遗产继承办理因此中断。要顺利办理拆迁房的继承,必须找到老人与前妻生育的子女,且需要三位继承人对该继承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协议并办理继承公证。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法定继承,却意外变得更加复杂。
办理此类继承案件,首先我们要明确该案中继承的顺序和条件。倘若老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交由与其一直生活的儿子继承,则该继承人凭借合法有效的遗嘱办理继承手续即可。
但本案中老人生前未立有遗嘱,因此在老人去世后,按法定继承来分配其名下财产,一般来说,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继承人,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地位基本是同等的。也就是,如果被继承人是二婚,对遗产没有特别安排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早年跟随前妻离开的孩子与后来再婚生育的孩子都有继承权。
要让法定继承分配能够继续下去,首要的任务是找到失联近四十年的两位继承人,因四十年前的户籍系统尚未普及电脑录入及身份证号登记,绝大部分信息都是手写且多数因年代久远而未于存档,在这样的情况下找人无异于大海捞针。笔者通过当地市、区档案馆、民政局、派出所进行细致查询及搜索,从去世老人原有的户籍地档案中查询到前妻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循着仅有的线索深入当地找寻,总算找到失联的两位继承者。本案例无疑是幸运的,凭着线索尚能找到人,但若是时隔几十年倾其所有均无法找寻到继承者们,那继承手续是否就只能中断?能否用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难题?若能,又该如何解决?
先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在继承案件中,如果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后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案件开庭审理。但这并不代表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因此丧失继承权,在此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此时,即便继承人下落不明,其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法院处理案件时仍然会为这些人保留其可继承的份额。
具体案例参考:
【(2020)粤0105民初18859号】
原告何某与唐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唐某3、被继承人唐某2、唐某4。被继承人唐某2与卢某结婚,婚后购买取得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屋所有权。唐某1先于唐某2死亡。2017年7月5日,被继承人唐某2因病在广州去世。2018年3月26日被继承人丈夫卢某也因病在广州去世。在2017年相继病倒,因唐某2与卢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卢某母亲(即被告陈某)及亲人移民,卢某与家人几乎没有联系。被继承人唐某2与卢某病倒后,一直是由原告出钱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对两被继承人尽心尽力照顾,为两继承人提供了生活经济来源及抚养救助。
故起诉要求:
1、判令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唐某2名下的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作为遗产全部由原告何某继承;
2、判令确认被告陈某配合原告何某办理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登记在原告何某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
3、判令被继承人唐某2、卢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全部财产由原告何某继承;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本案被告陈某早就移民,且与被继承人卢某未再联系,原告何某无法获取被告陈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坐落,只能以被告何某身份资料不详为前提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多番找寻均无法确定被告何某的身份情况及送达地址,最终法院对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依法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依法确定原告为该遗产的保管人。
具体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唐某2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晓燕街XX号XXX房房屋由原告何某及被告陈某共同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的产权由原告何某占1/4产权份额、由被告陈某占3/4产权份额(由原告保管);
二、卢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36×××9*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由原告何某继承1/4,由被告陈某继承3/4(由原告保管)。
上述案例属于继承案件中较为简单的情况,虽无法找寻继承人但至少能明确继承人均在世,尚未发生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进而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且不存在继承时效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资产形态又呈多样化分配的情况下,妥善协调遗嘱继承关系尤为重要。如何有效设立遗嘱以及民法典施行后设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持续学习并且加强相关法律宣传。
作者简介
吴培雷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吴律师系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代理多起离婚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成果。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规划及纠纷处理,房地产、物业法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纠纷处理。
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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