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明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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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16:41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废止上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在此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不纳此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一直延续至今。从目前来看,该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该税的意义不大。
  
  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积极意义时指出,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12年。而且,以国际视野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专门抑制投资的税种。因此,取消该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该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中国税务报 记者厉征)


  权威解读: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解读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发第62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日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投资税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并延续至今
  
  在谈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历史沿革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对原建筑税暂行办法作了修改。199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建筑税。
  
  投资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外资企业和个人不征收,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投资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投资税,一直延续至今。
  
  继续保留投资税意义不大
  
  这位负责人指出,从目前来看,投资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政策效果往往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调控的力度和时限客观上难以准确把握,运用不当反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抑制产能过剩和调整投资结构,主要应依靠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法规等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保留投资税的意义不大。
  
  取消投资税具有积极意义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国家先后取消了屠宰税、筵席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投资税是现行税制中唯一暂停征收的税种,且停征已长达12年。而且,以国际视野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专门抑制投资的税种。因此,取消投资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取消投资税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来源财政部网站)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1]第82号
  
  颁布时间:1991-4-16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四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人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七条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安排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计划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略: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