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赖账不还负刑责

2023年12月1日,稻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本案系稻城法院首例拒执案件!

案情回顾:
陶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程某某诉至法院。稻城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陶某某向程某某支付欠款15万余元。生效后,因陶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陶某某在申报财产时,故意对其名下一房产转移情况予以瞒报,同时执行干警查明陶某某名下2张银行卡有高额流水,但陶某某并未将所得收入向程某某履行。
在侦查及审理阶段,陶某某向程某某主动还款3万元,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庭审中,陶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当庭认罪认罚。本院综合以上情节,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法官寄语: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出具的每一份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都代表国家出具,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有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在取得财产有能力执行时,应当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不能以财产用于其他途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来抗拒执行。
原标题:《首例!赖账不还负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