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赖账不还 难再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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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17:14

  家住安徽省蚌埠市的刘某好心借钱给朋友,非但没有得到感激,反而换来闹上法庭的结果。钱虽不多,但的确有点窝火。日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付某与刘某系多年朋友。2010年1月23日,付某因做生意急用资金,遂向刘某借款3000元周转使用,约定当月30日偿还。还款到期后,付某没有还钱,反而以给刘某装修,刘未给其算装修费为由拒绝还款。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还本付息。至此,双方的朋友关系瓦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是2010年1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