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榜样丨精品制造者就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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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23:40

近日,我院干警宁晓鹏、陈勇撰写的两篇案例获评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01

孙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宁晓鹏,法学硕士,自2009年起到法院工作,现任姑苏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内容摘要

我国互联网视频产业发展迅速,大型视频聚合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同种类的多元化服务。原告受爱奇艺网站“会员跳广告”的宣传语误导购买了爱奇艺的VIP服务,结果在观看视频时发现仍然需要观看部分广告,因此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爱奇艺公司插播广告的行为虽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爱奇艺公司在与用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及相应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裁判在支持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注重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判决生效后,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和好评,被《新华日报》、江苏卫视、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并获评省高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在消费服务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经营者极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因此法律对经营者的提示告知义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互联网服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内容和合同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中对消费者权益限制的内容,如因告知方式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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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发展迅猛,网站各类会员服务层出不穷,引发了大量用户维权案件。本案因爱奇艺网站在提供VIP服务时仍在视频里插播广告引发诉讼,核心争议在于:爱奇艺公司在签订互联网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是否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爱奇艺公司与孙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相关格式条款有效;爱奇艺在播放视频时插播广告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爱奇艺公司“会员跳广告”的宣传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实现的基础与前提,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种现代民事权利,在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亦规定“使消费者获得足够的资讯,依其希望及需要作出知情的选择”,这意味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国际共识,甚至有学者提出消费者知情权远超出民事法律的界定范围,是具有基本人权性质的宪法性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消费者知情权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充分考虑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际市场地位的悬殊差异,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孙某主张的知情权,是其与爱奇艺公司订立网络服务合同中的知情权,基础在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爱奇艺公司作为网络商家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技术、信息等明显优势,在订立网络服务合同中应遵循诚信原则,负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合同内容的义务。爱奇艺公司“会员跳广告”的宣传语,按通常含义,一般理解为会员跳过所有广告,但实际仅指跳过片头广告。爱奇艺公司虽在权益介绍页面、《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会员跳广告”有详细说明,但用户付款可不通过权益界面,《VIP会员服务协议》又字体较小、标示不够显著,难以引起小额付费用户的注意。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在实际购买并接受会员服务后,才能确知真实服务内容。爱奇艺公司使用模糊的“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孙某因信赖其通常含义而购买VIP会员服务,应认定爱奇艺公司未尽到订约前充分告知用户的义务,对孙某订约形成一定知情上的影响,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爱奇艺公司与孙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相关格式条款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特殊方式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告知义务。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应该就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对于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重点提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爱奇艺付款界面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界面等内容,孙某购买VIP会员服务后,《VIP会员服务协议》确定双方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VIP会员服务协议》是爱奇艺公司单方制作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但合同条款是对网络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爱奇艺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孙某与爱奇艺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三、爱奇艺公司播放视频时插播广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本案中,爱奇艺网站在案涉视频节目中插播的广告,不属于页面弹出广告,其行为未违反该条款的规定。其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针对广播电视播放广告的部门规章,对广播、电视播放广告的原则导向、内容限制、播放时间、监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播放时间的规定,包括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每集电视剧(以45分钟计)中不得插播广告等内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该条款是针对互联网节目本身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和规定,爱奇艺网站在播放视频时插播广告未违反上述两部门规章。经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互联网广告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章未对互联网企业播放广告的时长、插播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爱奇艺网站播放视频节目插播广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互联网企业提供不同类型的多元化服务,极大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但是,网络时代的消费行为突破了物理上的限制,交易过程简便,“扫一扫”、“点一下”的交易方式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但网络特有的流动性、虚拟性也容易使消费者陷入较大的交易风险,消费者难以获取产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加难以实现。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服务商,更应防范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使用模糊的“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原告因信赖其通常含义而购买VIP会员服务,爱奇艺公司未尽到订约前充分告知用户的义务,对原告订约形成一定知情上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并无恶意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要求爱奇艺公司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爱奇艺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尽到充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原告作为会员用户的预期体验效果降低,造成原告一定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以会员价格相应比例金额予以赔偿,虽赔偿金额较小,但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做到尽善尽美,尤其是互联网新兴行业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渐突出,比如乐视体育会员在付费后发现乐视体育因经营不善将承诺播放的体育赛事取消,优酷、爱奇艺启用“超前点播服务”引起消费者的不满等等,本案原告起诉的涉案标的较小,但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质和典型意义,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引导价值。

02

赵某诉苏州市人事考试院教育行政处罚案

陈勇,法学硕士,自2005年起到法院工作,现任姑苏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环资庭副庭长。

内容摘要

考试作为选拨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公正、公平性需要严肃的考场秩序予以保障。这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涉嫌考试作弊又抗拒监考人员检查,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考试制度,而且势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同考场考生的正常发挥,必须予以严惩。本案当事人因涉嫌考试作弊,当监考人员对其检查时其拒绝检查、扰乱考场秩序,后被考试管理机构处以取消全科考试成绩的处理。本案通过确立考生配合检查的义务规则,旗帜鲜明地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行使监考权,对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2019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裁判要旨

作为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是其参加考试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涉嫌考试作弊,在监考人员对其检查时,又采取对抗、拒绝检查的方式妨碍监考、扰乱考场秩序。虽因最终未查获作弊的证据而未按考试作弊处理,但考生的行为仍属严重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考试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取消全科考试成绩的处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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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一场重要的考试是对考生历年来知识水平、能力的检验,也是考生实现人生价值、改变人生机遇的关键时刻。考试的公正、公平性需要严肃的考场秩序予以保障,考试作弊、妨碍监考、拒绝检查、扰乱考场秩序等考场违纪违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考试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制止、惩处。考试作弊将受到取消考试成绩、一定期限内禁考等制裁措施,而拒绝、妨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同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也应对其作否定性评价与制裁。通常而言,考生不会故意去扰乱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秩序往往与涉嫌考试作弊联系在一起。考场作弊被发现,进而铤而走险,采取不配合、对抗等措施拒绝、逃避检查,隐匿、毁灭作弊的证据,以逃脱对其考试作弊的制裁,从此种意义上来说,与考试作弊相伴而生的拒绝检查、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更大,理应对其予以更为严肃的处理。

为保障考试的公正性,查处考试作弊行为,必须赋予监考人员相应的检查权。当下,考试作弊的手段层出不穷,智能化、技术化的器具、手段令监考工作压力陡增,若再不加大对监考人员检查权的支持力度及强调考生配合检查的义务,则将纵容考试作弊不良风气的蔓延,最终失去考试的公信力,丧失考试选拔人才的基本功能。当考生聚精凝神投入考试时需要安静的考场环境,考场应当只有监考人员的巡视和考生“沙沙”的答题声,而监考人员对涉嫌作弊考生的检查必然带来一定的动静,如果考生能配合检查,则既可以使监考人员在短时间内完成检查,在排除其作弊的嫌疑后恢复考试,将对被检查考生的妨碍降至最低,同时对其他考生的干扰也减少到最低。如心中无鬼,这种检查对考生心理波动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但倘若确有不良行为,即便未检查到,也将有效制止考生的作弊行为,防止其酿成大错。作为考生,应当配合检查,这同时也是其自证清白的过程。倘若不配合,一方面影响的是自己的考试时间,另一方面也将给其他考生带来不必要的干扰,甚至超出必要限度而构成未配合检查、扰乱考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从监控录像上可发现原告在被监考人员发现涉嫌作弊、对其检查前,其神态举止均不正常,有观察周遭、用试卷遮掩物品等行为。而在监考人员发现其压在试卷下面的小抄而对其检查时,原告以手摁、拖拽试卷等方式抗拒、妨碍检查,在与监考人员争抢试卷过程中致双方均有轻微抓伤;监考人员收走试卷,原告即起身阻拦欲要回试卷,未果后回至座位坐下后请求返还试卷,后再次起身讨要试卷;原告在此过程中双手合十,请求监考人员不再处理。期间,邻近部分考生受到干扰,转头观察事态,影响了其正常考试。原告的上述言行,足以证明其涉嫌考试作弊后未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构成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了考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于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以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情节严重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因最终作弊的证据——小抄未被查获,被告有所顾虑而未按考试作弊对原告进行处理,但原告的行为已同时构成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且其行为的性质已较一般的考试作弊行为更为恶劣,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上述规定按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这对于严肃考试秩序,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进行十分必要。

另外,本案也注意到被告之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而被复议撤销过一次。在此有必要提醒学校、教育考试管理机构等对学生或考生具有一定管理、处罚权限的机构,在作出影响到学生或考生受教育权、考试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不利决定之前,应当根据程序正当的原则告知其应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必要时安排听证,以避免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而撤销。

原标题:《身边的榜样丨精品制造者就是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