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法·普法强基】以案释法:结婚彩礼的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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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14:24

原告:高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2020年4月份,高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7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高某某给予杨某某彩礼66000元,在双方家里都按照民间习俗办了结婚酒席。结婚后,杨某某到高某某住地与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固定收入。

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要求杨某某退还彩礼6万6千元;2.判令办酒席的30000元和拍婚纱照的6000元,一共36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1.虽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也未生育孩子,但是所给予杨某某的彩礼为高某某购买戒指支出了一部分,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无固定收入,势必会有所支出,同时无证据显示高某某因婚前给付并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高某某庭审时主张杨某某与其共同承担在其家办酒席的30000元及拍婚纱照6000元:首先,高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次,办酒席、拍婚纱照是普通夫妻办理婚礼,举行具有纪念意义的仪式正常的支出,且其金额没有明显过高,故对高某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案例中的高某某提出离婚,杨某某同意离婚,故,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对高某某提出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杨某某是否应当返还高某某彩礼66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虽然高某某、杨某某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也未生育孩子,但是所给予杨某某的彩礼为原告购买戒指支出了一部分,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固定收入,势必会有所支出,同时无证据显示男方因婚前给付并导致其生活困难,对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杨某某是否应当与高某某共同承担男方办酒席的30000元及拍婚纱照6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高某某庭审时主张杨某某与其共同承担男方办酒席的30000元及拍婚纱照6000元:首先,高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次,办酒席、拍婚纱照是普通夫妻办理婚礼,举行具有纪念意义的仪式正常的支出,且其金额并没有明显过高,故对高某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幸福美满的婚姻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在此呼吁婚龄男女,无论最初是因为经济生活相结合还是精神物质相结合,都能慎重考虑并妥善处理结婚与离婚的事情。

文|吴兴香

原标题:《【陇法·普法强基】以案释法:结婚彩礼的返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