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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推事按
2018年3月8日,荷兰众议院投票通过《荷兰国际商事法庭议案》,荷兰国际商事法庭又向前迈进一步。英国“脱欧”之后,伦敦法律服务市场可能流失的业务将成为荷兰、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等国不愿错失的“香饽饽”。这也是荷兰等欧洲国家纷纷成立国际商事法庭的直接原因之一。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对近30年国际投资仲裁数据的统计分析也指出,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改善路径之一,就是设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荷兰程序法的高效、务实和经济为全球所公认,其商事法庭也预计2019年初成立。《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总条文共十二部分,包含附录,他山石栏目将在接下来的三期为大家持续推送《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的相关内容,以期为我们能够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荷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
北京三中院 田晔 |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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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范围
第1.1条 总则
第1.1.1条 本规则为荷兰商事法庭(NCC)及荷兰商事上诉法庭(NCCA)的程序性规则。荷兰商事法庭和荷兰商事上诉法庭分别是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和阿姆斯特丹地区上诉法院的内设法庭。法庭地址位于阿姆斯特丹市IJdok街20号的正义宫(法院大楼)。上述法庭处理国际商事纠纷。
第1.1.2条 本规则的特定条款特别适用于荷兰商事法庭(简易程序法庭)或荷兰商事上诉法庭的简易程序。换而言之,本规则主要体现在荷兰商事法庭的一审程序中;同时,除非法律条文另有规定,或者在简易程序和上诉程序中适用本规则并不适当,本规则也适用于简易程序法庭1(CSP 1)和荷兰商事上诉法院。
第1.1.3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具有诉讼请求的诉讼,在适当的情形下,也适用于依申请的诉讼。
第1.2条 国际商事案件
第1.2.1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荷兰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a)该诉讼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的民事或商事纠纷,不在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且不属于任何组织机构或法庭的专属管辖;
b)案件具有国际因素;
c)诉讼各方指定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者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基于其他理由具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
d)诉讼各方明确约定诉讼程序由英语进行并且遵守本规则。
第1.2.2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简易程序法庭提起诉讼:
a)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简易程序法庭作出的临时措施、保护性措施或其他判决;
b)符合本规则第1.2.1条;
第1.2.3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国际商事上诉法庭提起诉讼:
a)对国际商事法庭(包括简易程序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
b)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各方指定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而非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审理,且案件需符合上诉的条件并满足本规则第1.2.1条的要求;
c)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DCCP)第1064条a款规定的仲裁之后提起的诉讼,仲裁地在阿姆斯特丹上诉区域之内,且需满足本规则第1.2.1条b款和d款的要求。
第1.2.4条 荷兰商事法庭决定其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否是该诉讼的正确审判地,以及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2.1条a款至d款的要求。荷兰商事法庭必须主动审查其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2.1条b款和c款的要求。
第1.2.5条 当被告单独否认荷兰商事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时,该被告将被收取较低的诉讼费用(详见第10.1条)。此外,被告可以要求该纠纷在荷兰解决。除非被告在案件中不具备足够的利益,荷兰商事法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要求将予以接受。
第1.3条 本规则及法律的适用
第1.3.1条 如果任一当事方不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法庭可考虑特定相应条款的本质以及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作出适当的处罚。如有必要,在任何本规则未有规定的情形下,法庭可以考虑本规则制定的目的破例或者作出适当的命令,但本规则明确的有效法规除外。
第1.3.2条 法庭适用荷兰程序法,其中特别包括《荷兰民事诉讼法》(DCCP),以及荷兰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的实体法。以便参考,本规则体现了荷兰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相关规则,但并不损害相关法律的意思和效力。
第二部分:语言
第2.1条 英语
第2.1.1条 英语是法庭程序的语言。提交原始诉讼材料后,如果当事方一致请求,法庭可以准许在特定争议或全部争议中以荷兰语进行诉讼程序。当事方必须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法庭。
第2.1.2条 法庭可以命令任一当事方提交非用诉讼语言呈现的文件的翻译件,并且可以指示此翻译必须经过认证。除非法庭另有指示,以荷兰语、德语或法语呈现的荷兰案例法、学说及文件无需翻译。但是,建议各方当事人在第一次使用以英语翻译的荷兰语术语时,用括号标明术语的荷兰语写法。
第2.1.3条 在依申请的诉讼中,法庭办公室将考虑其他法定规则通知相关利益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荷兰之外,且根据公约或者欧洲法规应当对申请书进行翻译,则申请方必须向法庭及时提交申请书的翻译件。
第2.1.4条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足够的英语水平,想要在案件审理中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可以自费聘请翻译人员。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要询问不具备足够的英语水平的证人或专家,该当事人必须自费安排翻译人员的协助。
第2.2条 诉讼语言对第三方的效果
第2.2.1条 当第三方被追加到荷兰商事法庭的未决诉讼或参与与之具有紧密联系的诉讼,法庭将会考虑本规则第2.2.2条及正当程序,给出关于诉讼语言的适当指引。
第2.2.2条 如果第三方申请或经法庭同意,作为原告或被告身份参与到诉讼中,该第三方受其他当事方关于程序语言协议的约束。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关于分摊或补偿的诉讼请求、第三方收到通知系基于《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或第三方介入诉讼。在上述情形下,诉讼程序将以荷兰语进行,除非第三方书面同意以英语进行诉讼或者第三人对此以荷兰语进行的诉讼无法律上的相关利益。
在主诉讼中,法庭可以要求寻求额外赔偿或分摊的原告提交的文件经公证翻译为荷兰语。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第三方提交的要求解除诉前财产扣押的申请书。
第三部分:程序模式与时限
第3.1条 代理
第3.1.1条 当事人不能自行参加诉讼,其必须由荷兰律师协会成员律师代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1.2条 提出诉讼请求或答辩等诉讼程序行为必须由荷兰律师协会的成员完成。《律师法》第16条b款提到的访问律师(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及瑞士律师协会成员)不能为诉讼程序行为,但是其可以根据《律师法》第16条e款通过其他方式代表当事人(与荷兰律师协会成员合作)。其他访问律师不能代表当事人,但是法庭可以准许其在任何一次庭审中发言。
第3.2条 联系法院与提交文件
第3.2.1条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荷兰商事法庭和荷兰商事上诉法庭门户网站是联系法庭的唯一方式。向法庭提交所有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申请书、请求书、通知,均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
作为证据但不适合通过荷兰商事法庭和荷兰商事上诉法庭门户网站提交的原始文件或物品,可以交存书记官。通过其他形式提交材料需经法庭预先准许。
关于电子方式联系的进一步规则,可以参考荷兰商事法庭网站、本规则中有关连接或使用荷兰商事法庭及荷兰商事上诉法庭数据系统进行数据处理的内容、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数据电子化法条令》。
第3.2.2条 除庭审或诉讼会议以外,诉讼各方当事人禁止与法官交谈。当事人可以就实体或程序问题随时与书记官联系,但是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其与书记官谈论的内容。法庭可以指定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口头交流。
第3.2.3条 证据必须尽可能随诉讼文件(例如起诉状或答辩状)一起提交,该文件应提及所提交的证据。关联文件或文件已经提交后提交证据,受本规则第7.4条的规定制约。
第3.2.4条 证据必须经过组织整理,以便于法庭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必须加以编号(每个连贯文件连续编号),但是每一方当事人可以使用自己的编号体系。提交证据必须附有证据清单的文件,指明证据与诉讼的关联性,并详细列明相关文段。当一方当事人不以诉讼语言提交证据,其必须明确提出这点并声明是否附有翻译。证据必须没有其原始状态中不包含的任何注解或标记。
第3.2.5条 法庭确定裁判日期后,将对在此之后提交的任何文件、请求或告知不予理会,但下列情形除外:
a)最初没有出现的被告在诉讼中出现;
b)有证据表明相对方当事人同意沟通;
c)法庭要求进行沟通;
d)当事方未在场但法庭记录中记载了其意见;
e)沟通有助于撤回诉讼请求或申请。
第3.3条 公平程序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庭必须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观点、回应对方观点、对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发表意见的机会。
当事人必须对相关事实做出完整、真实的陈述。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如实陈述的规定,法庭如认为恰当,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当事人必须提供任何依据文件的复印件,除非在相同诉讼中已经提交了复印件。
第3.4条 正当程序与时限
第3.4.1条 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法庭必须给出所有便于公正、公平、迅速处理诉讼的说明。法庭必须防止任何不合理的拖延。当事人彼此之间对对方负有防止不合理拖延的义务。
第3.4.2条 诉讼程序中任何行为的时限由法庭决定。如无特殊情形,下列时限分别适用:
a) 诉讼请求、答辩或类似的陈述:6周;
b) 扩充诉讼摘要:6周;
c) 简单诉讼摘要:2周。
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对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请求,法庭必须准许,除非该请求将导致不合理的拖延。此外,只有在具备有说服力的理由时,延期才可被准许。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指定时限的延长或缩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遵守时限且法庭未授权延期,则视为其放弃进行这一诉讼行为的权利。
第3.5条 审判庭
第3.5.1条 除简易程序法庭审理的案件外,案件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第3.5.3条 荷兰商事法庭庭长指派一名法官审理由简易程序法庭审理的案件。
第四部分 :起诉
第4.1条 提出诉讼请求
第4.1.1条 诉讼因提交声明诉讼请求的原始文件而启动。
除法律另有详细规定之外,原始文件中必须列明下列事项:
a) 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b) 被告的抗辩及其理由、原告的答辩;
c) 原告拥有的证据、提供原告所依据的对争议理由加以证实证言的证人情况;
d) 指定纠纷由法院审理:“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荷兰商事法庭)”或“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荷兰商事上诉法庭)”;
e) 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本程序规则进行诉讼的确认;
f) 原告律师的电子邮箱地址;
g)能够提供的各被告律师的姓名和电子邮箱地址。
第4.1.2条 原始文件必须包含下列证据:
a) 表明纠纷具备本规则第1.2.1条b款意义上的国际因素,或者纠纷在各方当事人指定由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审理并使用本规则进行诉讼时具备国际因素的相关文件;
b) 协议或其他证据表明符合本规则第1.2.1条c款及d款的条件;指定管辖条款包含在概括性条款和条件中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c) 任何关于诉讼费用的协议;
d) 所有能够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第4.1.3条 当原告未能遵守前两条规定,但是其遵守是切实可行的,法庭将会给予2周的时限让其补齐相关材料。
第4.1.4条 诉讼自原始文件提交之日或传票送达之日起开始审理。
第4.1.5条 当荷兰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与另一荷兰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关,原告必须提交参考判决,相关原始文件、对被告的通知以及与本规则第4.1.2条a至d款相关的相关详情和证据。法庭可以依据提交文件的当事人提交的参考,要求其提供诉讼中所有文件的翻译件。当诉讼费用增加时,将根据荷兰商事法庭、简易程序法庭和荷兰商事上诉法庭的价格标准收取额外费用。当不符合本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时,案件由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或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的其他法庭审理;除此之外,案件由荷兰商事法庭审理。
第4.2条 更改诉讼请求
第4.2.1条 在法庭确定最终判决作出日期或者最终判决作出之前,原告可以增加、减少、变更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第4.2.2条 根据被告的异议或依职权,法院可以依正当程序的考量,对增加或变更(不是减少)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第五部分:缺席和答辩
第5.1条 缺席
如果诉讼遵循通知期限和正规程序,被告无法应诉、无法及时提供其律师信息、无法及时缴纳诉讼费用,则法院将会对被告未应诉的缺席予以记录并向原告作出缺席判决,除非法庭判决诉讼请求不合法或无事实根据。在最终判决作出前,缺席被告可以应诉、提供其律师信息、缴纳诉讼费用。此时,除诉讼费用外,其缺席地位导致的相应后果失效。最终判决作出后,被告可以按照法定规则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第5.2条 应诉和答辩
第5.2.1条 被告应诉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的案件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案件中出庭参加诉讼;
b) 在其他案件中及时提供其律师信息。
在上述b款的情形下,被告应诉必须说明其律师的姓名、商业地址及电子邮箱地址。
第5.2.2条 被告必须在合适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在被告依据本规则第6.2条的规定提出一项动议质疑法庭的管辖权的情形之外,答辩状必须包含被告的程序性答辩和实体答辩,法庭另外作出指示的除外。如果被告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法庭可以视为被告放弃进行实体答辩的权利。
答辩状中必须写明可以证实答辩理由的证人及其他证据情况。法庭可以命令被告提供任何缺失的详细情况。
第5.3条 提起或变更反诉请求
第5.3.1条 除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由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必须列明反诉的理由、相对方的答辩、反诉方的回应、可以进行证明的证人及其他证据。
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同时审理并在同一最终判决中予以解决。但法庭确定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可以在前期阶段解决的除外。
第5.3.2条 依照本规则第4.2条,反诉请求可以变更。
第5.3.3条 根据本规则第5.2.2条,反诉被告可提交针对反诉请求的答辩状。
第六部分:程序及临时措施
第6.1条 一般规定
申请程序决定、临时决定或其他措施(动议)既可以自原始文件中提出,也可以在单独的后续文件中提出。如果可行,所有此类动议必须同时提出。如果适当,法庭可以在主诉讼判决作出前对动议作出决定。此类案件法庭可以在动议决定中确定主诉讼的庭审日期。
如果不存在在主诉讼判决前处置动议的充足理由,且当事人未能根据案件实体情况发表意见,则法庭可以决定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发表上述意见的权利。
第6.2条 关于管辖权、审判地的动议及本规则的适用
如果被告想要主张根据具体情况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或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或不是正确的审判地、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适用本规则的有效协议,其必须将上诉答辩意见先于任何其他实体答辩意见提出。如果被告不遵守上述规定,则法院可以决定视为被告放弃提出上述动议的权利。
第6.3条 临时措施
第6.3.1条 当主诉讼未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诉讼期间提起临时措施的动议。条件是临时措施与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足够的关联。
第6.3.2条 符合本规则第1.2.2条的规定、事件是紧迫的、在主诉讼前作出临时措施是适当的,简易程序法庭可以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临时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交恰当的表格并装入草拟的原始文件中。事件紧急需要法院在工作时间外作出回应的,申请人可以查阅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网站上发布的“轮值表”。
简易程序法庭可以安排庭审并可以决定将庭审安排在法庭工作时间和或地点之外。申请人必须必须遵守简易程序法庭作出的任何庭审安排命令的条款。原始文件必须列明上述条款及如何遵守上述条款。如果简易程序法庭认为申请在简易程序中并不适当,则该申请将被驳回。简易程序中的任何决定均不影响主诉讼。
第6.4条 第三方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分摊、补偿或其他法律允许的目的提出增加第三方的动议。第三方可以提出动议,要求作为原告一方、被告一方或第三方参加诉讼。法院考虑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后确定有充足理由的,可以准许该项动议。
第6.5条 合并审理
对于同一法庭审理的未决案件,如果当事人相同、诉讼事由相同或者案件之间具备充分的关联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动议请求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