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刑庭法官助理
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行贿受贿作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完善对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历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今天,我和大家分享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行贿受贿一起查”这一重要议题,特别是在强化对行贿罪处罚力度基础上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行贿罪条款的修正背景
近年来,立法机关多次修订完善有关行贿犯罪的规定,不断加大惩处力度,补充完善相关贿赂犯罪罪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对腐败零容忍,要求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从党的自我革命的高度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惩治行贿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完善,这次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修改完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行贿罪条款修正中的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对于分化瓦解犯罪,提高打击犯罪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行贿罪条款的修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的体现
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在行贿犯罪中增设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包括: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这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了行贿次数、行贿人的特殊身份、犯罪发生的特殊领域、行贿的目的、行贿对象的特殊身份等,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危害性程度更高的严重行贿行为加大刑事追责的力度。
第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中,原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原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宽”的体现
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行贿罪前两档法定刑下调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前两档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下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受贿罪法定刑保持了一致。同时,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的行贿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考虑能否适用缓刑。
第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虽然增加一档法定刑,并且法定最高刑上升为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分档设置后,第一档法定刑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修改,符合当下轻、重罪分离,分类治理的理念,为灵活处理行贿罪和轻罪治理配套措施提供适用空间。
第三,将“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规定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调查突破是指调查过程中获取案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或新的证据,加快破案的进度,能够推进调查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即以有利于贿赂案件的查处为出发点,增加了行贿人一方从宽的力度。
第四,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行贿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再加上行贿罪的特殊从宽规定,可见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经过两档法定刑幅度的下调后,与受贿罪相比,体现出了宽严相济中的“宽”。

行贿罪中七种从重处罚情节的具体把握
在刑事立法上贯彻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基础,司法机关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和理解立法的规定,对行贿犯罪治理的最终效果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把握行贿罪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时一定要保证宽严有度。
第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其中多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行贿的或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情形,包括三次、三人。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根据刑法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本项规定,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可以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一百零二项一批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引领性的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科技攻关、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民生补短板、文化传承发展等重点领域。
第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我国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职务客观上发生变动或者职级待遇调整但职务没变也属于该情形。
第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此类特殊工作人员行贿的,即使当下没有谋取到不当利益,也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于以上领域主要涉及重要民生、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应当从严打击,但是必须注意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一限定条件,保证宽严有度。
第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此项中的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秉承以事实为根据,具有充分证据支撑认定用于行贿的确系违法所得。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十二):宽严相济基础上强化对行贿犯罪的惩处 | 至正开放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