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多次打骚扰电话或发送骚扰短信侮辱、恐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法律将如何规制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相关案例
2018年7月,安定区西巩驿镇政府一名干部来到西巩驿派出所报称:村民马某因其兄危房改造款发放的事情,先后以发微信、发短信的方式对其进行辱骂、威胁,请查处。


经了解,马某承认了其不听取镇干部对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政策的解释,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17日先后两次以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对该名镇干部进行侮辱和威胁的违法事实。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马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