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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执行程序开始后,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或是其他特殊原因,可以进行暂缓执行或是中止执行。虽然都会暂时停止执行,但是他们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区别
1、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56条。

2、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3、期限不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4、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5、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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