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森林、草地、荒坡火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县森林、草地、荒坡等防火区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草地、荒坡等火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打击下列涉森林、草地、荒坡等防火区违法用火犯罪行为
(一)各种故意纵火违法犯罪行为;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地、荒坡等防火区;
(三)在防火区焚烧田埂、杂草、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烧火驱蜂、烧木炭等农事用火行为;
(四)在防火区吸烟、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火把照明、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行为;
(五)在防火区违法违规作业、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前从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从事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地、荒坡等防火区火灾的活动。
二、依法严厉打击引发森林、草地、荒坡等防火区火灾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凡是在本通告发布之后,仍然顶风作案、违法用火,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尚未造成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从严从重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依法从严从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审判;有关单位或者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中共晴隆县委政法委员会
晴隆县人民法院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晴隆县公安局 晴隆县司法局 晴隆县林业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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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森林、草地、荒坡火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