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华政刑法学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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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12:02

发布于:上海市

原标题:2023届华政刑法学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以下正文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命中统计

三、答案详解

一、23届刑法评价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2023届华政刑法考研难度适中,无超纲,但考察形式较为灵活,知识点/考点上仍然没有超出我们的资料的知识点范畴,连续五年,刑法所考所有知识点全部可以从我们的笔记上找到。

当然,灵活题如开放题依然灵活,需要考生在基础知识点之上自由阐释方能得更高分数。

总的来讲,2023届华政刑法真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考察内容占比较大。今年考试大纲亦明确指出对刑法修正内容的考察,该部分内容是近些年的必考点、持续性考点。如,简述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关系;简述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表现形式与罪数关系;论述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猥亵儿童罪的修改。

第二,重者恒重,重要知识点反复考察。比如犯罪论部分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刑罚论部分的论述缓刑制度与死缓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等等。这都是平时复习过程中务必掌握的内容,而且,在历年的真题中也考察过。再如,刑法分则部分的侵犯公民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

第三,重视对基础知识点的考察,涉及面广。华政刑法考研初试真题一贯重视对刑法基础知识点的考察,涉及的面广,但不会很深入。要求考生在复习时不能有所遗漏。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行政犯)的概念;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的概念与区别;简述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制度的内容。

第四,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命题。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概念与区别等等。

第五,部分考题相对灵活,提醒考生答题技巧要重视。从答题角度而言,此类灵活题其实不算难题,只要掌握答题技巧得分不会太差,但从应试复习角度而言,希望同学们能重视我们的增补内容+冲刺笔记中的第二板块+我们模拟卷中的新热点类题目,有无方能无患,未雨理应绸缪。

而今年真题所考察的内容在我们震川考研刑法的复习资料(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中都有命中与涵盖,并无遗漏考点。

从复习角度来说,2024届考生完全可以放心看我们的刑法的复习资料,真题的考点与命题方式皆在囊中,连续五年的“战绩”足以为你的考研之旅保驾护航。

二、23届刑法命中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1、自然犯与法定犯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自然犯与法定犯(行政犯)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实际内容也是我们笔记上的原文,抄上就是满分。对于犯罪的分类,平时上课时讲过应当结合例子加以记忆,这是华政刑法考研的特色之一。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9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36页。

2、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华政考研最近几年都会有所谓的比较性的题目,对于关联概念考生们应当在复习的时候就注意到。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1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23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6页以下。

3、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本知识点在学习的时候容易被忽视,因为本章内容实际最近十年都没考察过,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只要是我们笔记上有的,建议都要复习,不能因为没有考过就不看,重者恒重是对的,但每年也总会有一些偏一些的题目。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1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1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134页以下

4、帮信罪与掩隐所得罪

【命题点评】属于对近些年刑法热点罪名的考察,对司法实践的关照,这也是华政刑法考研的特色。考生学习此类罪名的时候就应当适当对比四要件的区分,从而可以加强记忆,当然,可考罪名太多,实在无法区分对比记忆的情况下,也可以只记忆各个罪名最特色的地方,如此,一旦需要我们对比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对照此类核心要点来进行展开,此方法不仅是很好的方法,而且是我个人比较推荐的方法。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8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0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86、297页。

5、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本题所涉知识点其实一直都是刑法重点,但考察的年份比重确实不多,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重点还是应当重点复习,而且,本知识点的考法非常多,案例题、法条分析类题目等都可以继续考察,持续考察,请考生不要忽视!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9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326页以下。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追诉时效

【命题点评】追诉时效制度属于刑法学中的常规考点,也是平时复习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时效制度一直也是司法实务中被关注的点,而且诸多热点案例都会和时效问题关联,这也变相能让命题老师、华政老师能更多的关注到本点上。另外,从考法上来说,本知识点的考法并不局限于简答,论述、案例都是可以重复考察的。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本常规知识点!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43、126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175页。

2、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

【命题点评】本题考查比较灵活,注重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这也是考纲强调的内容。但从实际复习角度来说,两者并不难,作答的时候对比两者的区别也非常简单,只需将两者主要的知识点内容一一进行筛选、对照,即可得分,聪明的你可能已经发现,此种复习手段我在本次解析的前文中已经提到,如果你还没有印象,可以往前看看!掌握了这种复习方法的话,可以让你的复习事半功倍,而且可以让你的记忆更牢固,你也不用担心任何所谓的灵活类题目。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页以下。

3、妨害药品管理罪

【命题点评】考查《刑修(十一)》的基本内容,属于必背考点。这也是我们几乎每次上课都会提到的重点内容,笔记之前就说过,在刑修十二出来之前,刑修十一一直都会是我们刑法考研中的重点中的重点,虽然我们23届考研直接考察的内容不多,但相对于刑法整个学科的量来说,重点复习刑修十一的性价比是非常非常高的!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0、15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49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05页以下。

4、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命题点评】传统罪名考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但是,本题其实并不容易,主要有两种答题思路,第一种思路,就是以下参考答案一列举的此种尚可根据“笔记”以及“华政教材”学习和推断的内容,如果批卷不紧,那么应当也能得分;第二种思路,则是以下参考答案二列举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规定的考察纯粹靠背诵,而且非常难背,题目本身是类似法考的模式或法硕考研的模式的,与我们华政刑法平时的常规题目并不相同!

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平时还是应当尽量关注下各类司法解释,尤其是我们震川考研平时公布的公众号热点文章,但凡涉及到刑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尤其是立法、司法解释问题的,都应当看下。

从复习角度来说,再下一位的问题就是,此类知识点到底要不要背诵?我个人观点是,我们笔记上有的此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背,我们笔记上筛选后没有的,不推荐大家额外补充,最多只补充部分我们公众号推荐和冲刺笔记中补充的内容即可。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2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95页。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缓刑与死缓

【命题点评】刑罚论中的常规且重要考点,近些年考查比较多,必背内容。

以本题为例,我想从出题模式和复习角度再给大家分析下。

第一,从出题模式来看,论述题主要可以有两类,第一类就是本身知识点拓展性强从而可以延伸阐释、拓展说明,进而形成所谓的较大分值的论述题,本题其实并非此类题目,至少从问法上看,并非此类题目;第二类则是经过适当“灵活拼凑”形成的较大分值的论述题,在实际考试场合,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把关联较大、明显可以对比或紧密结合的两个知识点进行此类“拼凑”从而形成“顺其自然”的题目,第二种情况则是硬生生把两个关联性不大、至少从最终答题构造上并不能明确进行对比分析、直接联系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进行说明。我认为,本题就是第二类下的第二种情况。

第二,从复习和答题角度而言,不管是哪一类论述题,论述逻辑一定要完整、清晰,构造一定要合理,框架一定要成型,缺少此类考量的答题都是不完满的。其次,论述题答题必须量大且足,诸多论述题并非是教材原文内容,而是需要你评述的内容,所以,此类“量大”的内容很多时候其实都是你的“自由发挥”,需要你的一定的拓展能力。第三,不管你最终写的是什么,写了多少,得分的其实还是考点性内容,比如本题,两制度的概念必须要写,除了概念之外呢,必须要写两个制度的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笔记原文,但在笔记原文之外,你还需要按照前面所述的体系、量和自由发挥,三个层面去完善你的答题!如此,才是真正的论述题答题方法!供参考!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56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5、40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145、164页以下。

2、结合刑修八九十一论述刑法修正特点

【命题点评】属于对刑法修正的综合式考察,需要考生对刑法修正进行整体把握。该命题属于考纲的明确要求,考生应当充分准备。

严格来说,我们的资料对本题只能算是部分命中,因为本题的确非常灵活,而且需要自行总结部分观点才能得到更高的分数,光靠笔记和华政教材内容是不足够满分的。

分析本题难点,有三,第一,本题考察了八、九、十一这三次重大修改,不管是哪一次修改都并非三言两语即能完整概括,我们笔记中针对修改的解读内容确实不少,甚至于是太多,以至于考场上同学们实际想要做好提炼筛选并不容易。第二,本题灵活性很强,破题角度当定位于“修正的特点”,而非其他,就我个人理解而言,修正的特点其实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知识点,但是!注意,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但是!“见仁见智”也应当在“华政刑法”的基本观点/框架内!再说得具体一些,那就是,需要按照刘老师的观点来进行评价,而刘老师最直接的观点体现就是他最新对刑修十一的评价——其中的倾向性观点鲜明而富有特色,也是我们笔记自去年新教材出版以来着重补充的一块内容!所以,我个人认为,答题的时候应当尽量往这个上面去靠,而不是真的“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第三,本题的命题其实并不清晰,至少,考生是很难从当前的问法上得知具体的分值构造的,所以,到底是写八、九、十一主要内容?还是主要写特点?还是结合主要内容写特点?分别写到什么样的程度?以编者观察华政历年真题和大家得分情况来看,这其实是浮动的。从刑法一贯批卷较松的角度来看,哪种量都行,但从去年那么高分和当前考研批卷趋势来看,很可能老师只可能选择某一种来评分,这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本题的难点,最终结果就是,要看一定的运气啊!如果批卷松,那就皆大欢喜,结果和去年一样,大家都是高分,最终结果可能还是不开心的!反之,如果选择某一种批卷答案作为唯一标准,那恐怕很多同学光是这个答题分值构造就能失去一半以上的分数。以下参考答案只为大家提供某种思路,实际上,如前所述你也应该能明白,本题很开放,就看如何批。如上,只是我个人的分析和观点,仅供参考!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9页以下;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底9版376页以下;另,精讲笔记中针对诸多知识点有专门关于修正案八、九、十一修订情况的提示和具体内容。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大致内容:张某跟妻子王某吵架……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原理,全文分析。

【命题点评】案情虽然较长,但考点比较常规,难度适中。所涉及的考点都是平时考生重点掌握和记忆的问题。该案例分析题同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知识点的考察,既包括犯罪论部分,也包括了刑罚论部分,对考生知识点的调动和运用能力要求较高。

从出题来看,本题拼凑痕迹很重——将诸多想考的点用一种“剧本”的方式进行呈现,基本上熟悉刑法的同学都或多或少能从本案中看到诸多典型或非典型案例的影子。

从知识点来看,本题又非常突出的体现了我们华政刑法考试的特点,重基础,而且真的只是“基础”,没有、也不需要那么高深的学理拓展,追求的就是最朴素、最常见、最基本的刑法学观点和结论!得基础知识点者得华政刑法,在本题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从答题来看,本题难点在于你需要一一找出几乎所有考点,然后依次全面分析才能得到理想的分数,对考生最大的考研就在于找考点的能力。如前所述,本题包含知识点范围非常广,对考生知识点调动和运用能力要求是比较高的,至少,对于某些基础没打牢的同学来说,发现考点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考点密集,容易漏点。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对本题所有考点(具体见下文答案)均有涵盖,不再一一列举,如前所述,考点都很常规和基础,无一抽出我们资料范畴!

五、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猥亵儿童罪,回答四个问题。

【命题点评】该命题属于考纲的明确要求,难度适中。

仅从考生作答角度而言:

第一问属于典型的“背诵”知识点,笔记原文既有。

第二问至第四问,全部都是开放题。其中,第二问最简单,直接对照变化本身一一阐释即可得分;第二问则很“友好”,题目问法中倾向性明显,当然,你可以另辟蹊径,说出你不同的观点,都能得分,关键是要有一定的说理性;第三问,倾向性也很明显,有同学认为本题很难,其实不然,这种题目关键在于我们本次分析前文说过的“如何回答大题”的方法,前面已经说过,这里不再赘述。

但从实际考察和对我们考生复习来说:

本题反映了一种“不好”的趋势,开放题背后往往是有一些理论观点、论文观点、某种新鲜学说支撑的,比如第三问,参考答案来源就是刘老师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中的论文《刑法个罪修正条文具体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研究》(我们也在我们的11月论文分享中分享了该文),这是否意味着以后我们考华政刑法的同学也需要关注华政刑法老师的论文呢?我的建议是,是的,需要适当关注下最新的华政刑法老师论文(具体可以直接参考我们公众号的分享,不用自行关注)。但这种关注应当是有限的,且不用过度解读、过度强调此类内容的复习。

纵观2023届真题,应该说80%以上的分值构造都是“背诵得分”的,但也有部分知识点需要“灵活作答”,此类灵活作答的内容中,又或多或少会关联到一些所谓的理论性的观点,但从整个刑法学界来说,此类观点实在太多,多到多数都是老生常谈,或者归根到底仍然属于常规理论。从复习角度来说,此类所谓理论拓展,并非是正常考试复习需要关注的点,因为这本身就是大海捞针的过程,而且更大可能性是对你的考试没有任何帮助。比如本题,其实从作答角度来说,背后原理哪怕你一概不知,同样可以作答,这就是开放题最大的好处,只要你能遵从本解析前文所述的答题模式来作答开放题,可以说无往不利。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3页以下;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44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62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45页以下。

三、23届刑法答案详解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编者说明:以下考题均为考生回忆版,或有错漏还请理解!】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1、自然犯与法定犯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自然犯与法定犯(行政犯)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实际内容也是我们笔记上的原文,抄上就是满分。对于犯罪的分类,平时上课时讲过应当结合例子加以记忆,这是华政刑法考研的特色之一。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9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36页。

【参考答案】

从社会伦理与刑法的关系上,将犯罪区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1)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社会伦理的犯罪,其行为本身就自然蕴含着犯罪性,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观念即可对其作出有罪评价。自然犯一般指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盗窃等犯罪。

(2)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不能通过社会伦理直接进行判断,而是要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的犯罪。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属刑法的一种)规定的犯罪。如由行政经济法规的法则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即属于此类,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比较

①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自然犯的主观恶性程度比法定犯严重得多;

②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不同,自然犯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特别的规定,而法定犯某些犯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其他条件;

③稳定性不同,自然犯具有稳定性,法定犯会根据行政法规而经常变动。

2、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华政考研最近几年都会有所谓的比较性的题目,对于关联概念考生们应当在复习的时候就注意到。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1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23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6页以下。

【参考答案】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行为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结果防止的犯罪中止。

主要区别:第一,存在阶段不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即时间界限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

第二,主要特征不同: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所谓“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这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能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自愿放弃的动机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三,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本知识点在学习的时候容易被忽视,因为本章内容实际最近十年都没考察过,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只要是我们笔记上有的,建议都要复习,不能因为没有考过就不看,重者恒重是对的,但每年也总会有一些偏一些的题目。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1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1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134页以下

【参考答案】概念:刑罚目的,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教材认为,惩罚是刑罚固有属性,并非刑罚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坚持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造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有的积极的社会作用。从刑罚对犯罪人或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来看,刑罚的功能分为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

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内涵上,刑罚目的强调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即结果导向;刑罚的功能强调国家创造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有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即作用导向。

4、帮信罪与掩隐所得罪

【命题点评】属于对近些年刑法热点罪名的考察,对司法实践的关照,这也是华政刑法考研的特色。考生学习此类罪名的时候就应当适当对比四要件的区分,从而可以加强记忆,当然,可考罪名太多,实在无法区分对比记忆的情况下,也可以只记忆各个罪名最特色的地方,如此,一旦需要我们对比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对照此类核心要点来进行展开,此方法不仅是很好的方法,而且是我个人比较推荐的方法。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8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0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86、297页。

【参考答案】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区别: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5、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

【命题点评】本题属于基础概念题,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属于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考生应当精准掌握。本题所涉知识点其实一直都是刑法重点,但考察的年份比重确实不多,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重点还是应当重点复习,而且,本知识点的考法非常多,案例题、法条分析类题目等都可以继续考察,持续考察,请考生不要忽视!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9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326页以下。

【参考答案】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人之间进行中介、撮合、居间贿赂,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区别:第一,客体不同。行贿罪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介绍贿赂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性。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行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进行收买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可能是主动给予,也可能是被动给予,即被勒索而给予。由于主动给予与被动给予,不仅反映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观恶性的差别,也反映了给予财物人的主观恶性的差别,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因为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介绍贿赂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追诉时效制度

【命题点评】追诉时效制度属于刑法学中的常规考点,也是平时复习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时效制度一直也是司法实务中被关注的点,而且诸多热点案例都会和时效问题关联,这也变相能让命题老师、华政老师能更多的关注到本点上。另外,从考法上来说,本知识点的考法并不局限于简答,论述、案例都是可以重复考察的。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本常规知识点!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43、126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175页。

【参考答案】概念:追诉时效,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限制。

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本书认为当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标准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1)对于行为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对于危险犯,追诉时效从形成危险状态之日起计算;

(3)对于结果犯,追诉时效从结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4)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预备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终点究竟是指侦查、检察或是审判时,有不同的观点。本书支持张明楷老师的观点,即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特殊情况

(1)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起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

【命题点评】本题考查比较灵活,注重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这也是考纲强调的内容。但从实际复习角度来说,两者并不难,作答的时候对比两者的区别也非常简单,只需将两者主要的知识点内容一一进行筛选、对照,即可得分,聪明的你可能已经发现,此种复习手段我在本次解析的前文中已经提到,如果你还没有印象,可以往前看看!掌握了这种复习方法的话,可以让你的复习事半功倍,而且可以让你的记忆更牢固,你也不用担心任何所谓的灵活类题目。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页以下。

【参考答案】

概念:刑法修正即刑法修正案针对已有刑法规范的不足,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①修改是指对刑法典中原有过时的或者不合适现实需要的刑法规范予以改正或删除。②补充是指对刑法典中已有内容的缺漏或不完备之处加以修正或者完备。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简而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关系:第一,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各自任务或作用不同。从刑法修正案颁布的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①既有对刑法典总则进行修改补充,也有对刑法典分则进行修改补充;②既有对刑法分则中原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补充,扩大或缩小原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又有对原有具体个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刑罚种类,提高或降低法定刑幅度,增加量刑档次,增加法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的这一功能,有利于使现有刑法典不足的部分趋于完善。解释的理由/必要性:1、刑法规定是各种犯罪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由于受到规范的限制,很难全面地表达刑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2、刑法的存在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对于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需要通过刑法解释来经常对变化的犯罪行为作出必要的调整。3、刑法作为法律规范,内容本身要求简明扼要,需要通过刑法解释使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得到统一理解适用。4、刑法需要不断的完善,刑法解释可以为刑法的完善起到实际的帮助作用。

第二,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存在界限。面对可能出现的由于刑法缺陷与相关法律缺位导致的法律规制漏洞、刑罚处罚空白,司法者既不能基于本能的正义感而超越司法权的边界在法外定罪量刑,亦不能直接以刑法解释的名义进行司法造法,而只能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并在必要与可能时积极推动立法者完善立法。

3、妨害药品管理罪

【命题点评】考查《刑修(十一)》的基本内容,属于必背考点。这也是我们几乎每次上课都会提到的重点内容,笔记之前就说过,在刑修十二出来之前,刑修十一一直都会是我们刑法考研中的重点中的重点,虽然我们23届考研直接考察的内容不多,但相对于刑法整个学科的量来说,重点复习刑修十一的性价比是非常非常高的!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0、15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49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05页以下。

【参考答案】概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表现形式:①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③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罪数关系:有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命题点评】传统罪名考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但是,本题其实并不容易,主要有两种答题思路,第一种思路,就是以下参考答案一列举的此种尚可根据“笔记”以及“华政教材”学习和推断的内容,如果批卷不紧,那么应当也能得分;第二种思路,则是以下参考答案二列举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规定的考察纯粹靠背诵,而且非常难背,题目本身是类似法考的模式或法硕考研的模式的,与我们华政刑法平时的常规题目并不相同!

这提醒我们考生注意,平时还是应当尽量关注下各类司法解释,尤其是我们震川考研平时公布的公众号热点文章,但凡涉及到刑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尤其是立法、司法解释问题的,都应当看下。

从复习角度来说,再下一位的问题就是,此类知识点到底要不要背诵?我个人观点是,我们笔记上有的此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背,我们笔记上筛选后没有的,不推荐大家额外补充,最多只补充部分我们公众号推荐和冲刺笔记中补充的内容即可。

【命中统计】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82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95页。

【参考答案】

答案一: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 客体为正常的民事司法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3. 本罪对主体没有特殊身份的要求。因为虚假诉讼只能发生于民事诉讼中,所以本罪实施实行行为的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 主观方面为故意。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答案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受到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进一步的解释。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缓刑制度与死缓制度

【命题点评】刑罚论中的常规且重要考点,近些年考查比较多,必背内容。

以本题为例,我想从出题模式和复习角度再给大家分析下。

第一,从出题模式来看,论述题主要可以有两类,第一类就是本身知识点拓展性强从而可以延伸阐释、拓展说明,进而形成所谓的较大分值的论述题,本题其实并非此类题目,至少从问法上看,并非此类题目;第二类则是经过适当“灵活拼凑”形成的较大分值的论述题,在实际考试场合,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把关联较大、明显可以对比或紧密结合的两个知识点进行此类“拼凑”从而形成“顺其自然”的题目,第二种情况则是硬生生把两个关联性不大、至少从最终答题构造上并不能明确进行对比分析、直接联系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进行说明。我认为,本题就是第二类下的第二种情况。

第二,从复习和答题角度而言,不管是哪一类论述题,论述逻辑一定要完整、清晰,构造一定要合理,框架一定要成型,缺少此类考量的答题都是不完满的。其次,论述题答题必须量大且足,诸多论述题并非是教材原文内容,而是需要你评述的内容,所以,此类“量大”的内容很多时候其实都是你的“自由发挥”,需要你的一定的拓展能力。第三,不管你最终写的是什么,写了多少,得分的其实还是考点性内容,比如本题,两制度的概念必须要写,除了概念之外呢,必须要写两个制度的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笔记原文,但在笔记原文之外,你还需要按照前面所述的体系、量和自由发挥,三个层面去完善你的答题!如此,才是真正的论述题答题方法!供参考!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3、56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5、40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145、164页以下。

【参考答案】缓刑制度: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暂缓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缓刑考验监管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前提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通常而言,犯罪分子应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行一般较轻、危害较小。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讲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二)实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才可适用。(三)排除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后果:

第一,根据《刑法》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情形:

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由执行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里的“新罪”和“漏罪”,不论是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同种性质还是不同种性质,都不影响数罪并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死缓在适用过程中不同的处理办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里强调的是立功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以保持量刑均衡,避免发生被宣告死缓的罪犯减刑后反而比判处无期徒刑者还要轻的不合理现象。

(4)限制减刑: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通常是考虑到,一些罪行介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太重,宣告死刑缓期执行又似乎太轻。该规则既可以实现量刑上的均衡,避免死缓罪犯减刑后比判处无期徒刑者的还要轻的不合理现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5)刑九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结合刑修八九十一论述刑法修正特点

【命题点评】属于对刑法修正的综合式考察,需要考生对刑法修正进行整体把握。该命题属于考纲的明确要求,考生应当充分准备。

严格来说,我们的资料对本题只能算是部分命中,因为本题的确非常灵活,而且需要自行总结部分观点才能得到更高的分数,光靠笔记和华政教材内容是不足够满分的。

分析本题难点,有三,第一,本题考察了八、九、十一这三次重大修改,不管是哪一次修改都并非三言两语即能完整概括,我们笔记中针对修改的解读内容确实不少,甚至于是太多,以至于考场上同学们实际想要做好提炼筛选并不容易。第二,本题灵活性很强,破题角度当定位于“修正的特点”,而非其他,就我个人理解而言,修正的特点其实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知识点,但是!注意,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但是!“见仁见智”也应当在“华政刑法”的基本观点/框架内!再说得具体一些,那就是,需要按照刘老师的观点来进行评价,而刘老师最直接的观点体现就是他最新对刑修十一的评价——其中的倾向性观点鲜明而富有特色,也是我们笔记自去年新教材出版以来着重补充的一块内容!所以,我个人认为,答题的时候应当尽量往这个上面去靠,而不是真的“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第三,本题的命题其实并不清晰,至少,考生是很难从当前的问法上得知具体的分值构造的,所以,到底是写八、九、十一主要内容?还是主要写特点?还是结合主要内容写特点?分别写到什么样的程度?以编者观察华政历年真题和大家得分情况来看,这其实是浮动的。从刑法一贯批卷较松的角度来看,哪种量都行,但从去年那么高分和当前考研批卷趋势来看,很可能老师只可能选择某一种来评分,这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本题的难点,最终结果就是,要看一定的运气啊!如果批卷松,那就皆大欢喜,结果和去年一样,大家都是高分,最终结果可能还是不开心的!反之,如果选择某一种批卷答案作为唯一标准,那恐怕很多同学光是这个答题分值构造就能失去一半以上的分数。以下参考答案只为大家提供某种思路,实际上,如前所述你也应该能明白,本题很开放,就看如何批。如上,只是我个人的分析和观点,仅供参考!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9页以下;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7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3页;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9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底9版376页以下;另,精讲笔记中针对诸多知识点有专门关于修正案八、九、十一修订情况的提示和具体内容。

【参考答案】

刑法修正的基本功能:

(1)含义

即刑法修正案针对已有刑法规范的不足,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

①修改是指对刑法典中原有过时的或者不合适现实需要的刑法规范予以改正或删除。

②补充是指对刑法典中已有内容的缺漏或不完备之处加以修正或者完备。

(2)内容

从刑法修正案颁布的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

①既有对刑法典总则进行修改补充,也有对刑法典分则进行修改补充;

②既有对刑法分则中原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补充,扩大或缩小原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又有对原有具体个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刑罚种类,提高或降低法定刑幅度,增加量刑档次,增加法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3)作用

刑法修正案的这一功能,有利于使现有刑法典不足的部分趋于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次修正案共计48条,其中:31个条文是对原刑法条文中犯罪构成要件或法定刑的修改,16个条文是新增设的犯罪,第48条规定了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本次修正案取消8个罪名,新增或变更25个罪名。例如,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名,新增或变更“高空抛物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罪名。

综上可知,近年来,刑法修正案运用多种修正策略,对刑法进行重大修正,展现出刑法干预早期化、能动化、犯罪圈不断扩大的立法趋向。这一趋向既不意味着法治国自由刑法的诉求已成过眼烟云,也不意味着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我国就此确立。犯罪圈扩大的立法趋向在总体上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合理性,但刑法修正案的某些条款在合目的性、明确性与体系逻辑性方面存在瑕疵;1997年刑法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型尚未成功,碎片化的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破坏了1997年刑法的外部面相和内部逻辑。修改刑法的必要性体现在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法律衔接的需要,回应社会热点事件的修订。

对个罪法定刑调整的规定也是一大特征。

1、《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个罪自由刑的调整

应该看到,在加重法定刑的立法技术上,《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最高刑以及调整法定刑量刑结构两种方式加以修正。

①提高法定最高刑。《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提高法定最高刑对15个罪名的自由刑作了加重调整,且针对不同的罪名采取了不同的修法方式以提高法定最高刑。

②调整法定刑内部量刑结构。

2、《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个罪财产刑的调整

除前述关于自由刑的修订以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9项个罪的财产刑规定作出了调整,主要调整方式包括罚金刑的无限额化、以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以及增设或取消罚金刑规定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个罪罚金刑无限额化的修订主要集中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大致内容:张某跟妻子王某吵架……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原理,全文分析。

【命题点评】案情虽然较长,但考点比较常规,难度适中。所涉及的考点都是平时考生重点掌握和记忆的问题。该案例分析题同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知识点的考察,既包括犯罪论部分,也包括了刑罚论部分,对考生知识点的调动和运用能力要求较高。

从出题来看,本题拼凑痕迹很重——将诸多想考的点用一种“剧本”的方式进行呈现,基本上熟悉刑法的同学都或多或少能从本案中看到诸多典型或非典型案例的影子。

从知识点来看,本题又非常突出的体现了我们华政刑法考试的特点,重基础,而且真的只是“基础”,没有、也不需要那么高深的学理拓展,追求的就是最朴素、最常见、最基本的刑法学观点和结论!得基础知识点者得华政刑法,在本题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从答题来看,本题难点在于你需要一一找出几乎所有考点,然后依次全面分析才能得到理想的分数,对考生最大的考研就在于找考点的能力。如前所述,本题包含知识点范围非常广,对考生知识点调动和运用能力要求是比较高的,至少,对于某些基础没打牢的同学来说,发现考点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考点密集,容易漏点。

【命中统计】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对本题所有考点(具体见下文答案)均有涵盖,不再一一列举,如前所述,考点都很常规和基础,无一抽出我们资料范畴!

【参考答案】

(1)“王某时常家暴张某”,王某可能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须是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相互抚养、帮助的义务,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肆意折磨、凌辱、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虑待行为的内容主要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有时甚至可能同时存在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的情况。虐待的方法可以是殴打、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的持续性是本罪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即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也是虐待行为区别于伤害、杀人等行为。偶尔对家庭成员实施打骂、冻饿的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的虐待行为。本罪的构成以“情节恶劣”为必要要件。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社会影响、行为人的动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日常生活中对家庭成员的一般的虐待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因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时常家暴张某,若其时常家暴张某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则王某可构成虐待罪。

(2)“陈某向张某提议共谋抢劫王某,张某表示赞许。”“张某门外望风,陈某持水果刀蒙面进入王某娘家抢劫。”陈某与张某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张某属于帮助犯,陈某属于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陈某与张某有共同的行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张某门外望风,属于帮助犯;陈某持水果刀蒙面进入王某娘家抢劫,属于实行犯。

(3)“持刀让王某交出手上的手表(价值5000元),王某拒绝,劝解陈某,表示作为老师,手表不可或缺,已知道陈某是女性,知道了她的声音,打消其念头。陈某思考作罢”。陈某成立抢劫罪未遂。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行为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取财,成立抢劫罪,但由于王某已知道陈某是女性,知道了她的声音,打消其念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而是抢劫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但要求王某脱掉全身衣服让其观察她的身体。王某拒绝,陈某持刀威胁,王某含泪脱掉全身衣物,在不顾王某的反抗,陈某强行摸了王某的乳房。”陈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属于实行过限。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客体: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1)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他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人,猥亵儿童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杀害妇女后,针对尸体所实施的猥亵、侮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对此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加以认定并实行数罪并罚。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男性和女性,如丈夫在公共场合强行扒光妻子衣服等,丈夫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刺激或满足自己或第三者的性欲倾向。实行过限,即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的犯罪人超出了共同故意范围,单独实施了另外的犯罪。超越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单独负责,其他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如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见女主人非常漂亮,盗窃后又强奸了女主人,对于甲的强奸行为,缺乏共同故意,由甲单独负责,乙对此不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要求王某脱掉全身衣服让其观察她的身体。王某拒绝,陈某持刀威胁,王某含泪脱掉全身衣物,在不顾王某的反抗,陈某强行摸了王某的乳房。陈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但该强制猥亵的行为与故意已经超出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之范畴,属于实行过限,故而仅有陈某对强制猥亵罪负刑事责任。

(5)“在王某背对穿衣服的时候,乘机拿走了手表”,“见到张某,声称抢了一只手表”。陈某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陈某在王某背对穿衣服的时候,乘机拿走了手表,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即便向张某声称抢了一只手表,但其行为与主观都仅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而陈某构成盗窃罪。

(6)“并在门口鞋柜处将王某母亲的一张借记卡拿走。”“声称在王某娘家路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让张某去银行将银行卡取款,但试了多次未成功。陈某让其注意情况,自己重试密码,在输入6个2后,取款成功。二人4次取款共20000元,平分每人10000元。”陈某构成盗窃罪,张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指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陈某在门口鞋柜处将王某母亲的一张借记卡拿走,后在银行将银行卡取款,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张某,其主观上以为是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7)“拿出手表,让张某出卖,张某出卖手表得4000元,两人平分各得2000元。”陈某与张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存在事前通谋,二人都属于上游犯罪的本犯,故而陈某与张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

(8)“陈某拿出前几天从老家带来的农药,表示若分手就服毒自尽。”“陈某喝下农药自杀,张某见状拔腿就跑,后邻居发现在家的陈某,经抢救,陈某重伤。”被害人自陷风险,张某不构成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法定危害结果

应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上的义务,同时要求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即由法律、法规事先做出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即承担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其职务或者业务范围内要求其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由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即由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行为,而使刑法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之中,从而产生了行为人必须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儿童去游泳的行为,导致他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可以包括正当行为,也可以包括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除上述四种公认的“特定义务”外,不作为的特定义务还可以包括自愿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譬如订立合同等)产生的义务,等等。但是这些义务的范围都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尚难在刑法学界形成“通说”。

在本案中,陈某拿出前几天从老家带来的农药,表示若分手就服毒自尽。陈某喝下农药自杀,张某见状拔腿就跑,后邻居发现在家的陈某,经抢救,陈某重伤。张某对于陈某并无作为义务来源,张某不构成不作为犯。陈某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9)“张某慌张,酒后驾车,欲闯红灯被交警拦下,经检测,体内的酒精浓度达240mg/100ml。”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0)“拘留期间,张某交代自己是某件证券公司的风投经理,曾协助公司总经理赵某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非法获利5000万,自己获得1000万元。经检查核实,张某说出赵某的住址,帮助警方成功抓获赵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中的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最大的区别,由此可见,特别自首不需要“自动投案”这一要件,因为其已经丧失了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该原则适用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自首以外的一切自首。

在本案中,张某在危险驾驶罪的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张某交代自己是某件证券公司的风投经理,曾协助公司总经理赵某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非法获利5000万,自己获得1000万元。经检查核实,张某说出赵某的住址,帮助警方成功抓获赵某。

五、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猥亵儿童罪,回答四问……

【命题点评】该命题属于考纲的明确要求,难度适中。

仅从考生作答角度而言:

第一问属于典型的“背诵”知识点,笔记原文既有。

第二问至第四问,全部都是开放题。其中,第二问最简单,直接对照变化本身一一阐释即可得分;第二问则很“友好”,题目问法中倾向性明显,当然,你可以另辟蹊径,说出你不同的观点,都能得分,关键是要有一定的说理性;第三问,倾向性也很明显,有同学认为本题很难,其实不然,这种题目关键在于我们本次分析前文说过的“如何回答大题”的方法,前面已经说过,这里不再赘述。

但从实际考察和对我们考生复习来说:

本题反映了一种“不好”的趋势,开放题背后往往是有一些理论观点、论文观点、某种新鲜学说支撑的,比如第三问,参考答案来源就是刘老师在《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中的论文《刑法个罪修正条文具体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研究》(我们也在我们的11月论文分享中分享了该文),这是否意味着以后我们考华政刑法的同学也需要关注华政刑法老师的论文呢?我的建议是,是的,需要适当关注下最新的华政刑法老师论文(具体可以直接参考我们公众号的分享,不用自行关注)。但这种关注应当是有限的,且不用过度解读、过度强调此类内容的复习。

纵观2023届真题,应该说80%以上的分值构造都是“背诵得分”的,但也有部分知识点需要“灵活作答”,此类灵活作答的内容中,又或多或少会关联到一些所谓的理论性的观点,但从整个刑法学界来说,此类观点实在太多,多到多数都是老生常谈,或者归根到底仍然属于常规理论。从复习角度来说,此类所谓理论拓展,并非是正常考试复习需要关注的点,因为这本身就是大海捞针的过程,而且更大可能性是对你的考试没有任何帮助。比如本题,其实从作答角度来说,背后原理哪怕你一概不知,同样可以作答,这就是开放题最大的好处,只要你能遵从本解析前文所述的答题模式来作答开放题,可以说无往不利。

【命中统计】刑修十一命题全集专题解读第13页以下;刑法模拟试卷八套卷第44页;2023届考研冲刺笔记第62页以下;精讲笔记2023届第9版第245页以下。

【参考答案】猥亵儿童罪,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1.列举修订变化的内容:

四种加重处罚情节:

①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②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③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④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该法条修订变化的内容的立法目的:

严惩猥亵儿童行为。本次修正案参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中具体列举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模式,明确了四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从而在法定刑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加重了对猥亵儿童罪的惩罚。

3.有人说,修订变化的内容是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新原则,对于修正案生效前发生的符合修订变化的内容的行为,修正案生效后才将其处理,不适用新法。有人不这样认为,谈谈你的看法。

刑法有关个罪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正案对具体个罪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的修正。罪状的修正包括全新个罪下的新增罪状和原有个罪下的罪状修正等类型,法定刑的修正包括升格、降格、反向修订等类型。刑法修正案通过设置全新罪状增设的新罪在适用上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新罪之行为依照旧法规定同样构成犯罪,那么进行新旧刑法刑罚轻重的比较需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法类型上的连续性。原有个罪下的罪状修正若对原有个罪的规制范围或量刑档次进行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调整,则需要进行从旧兼从轻的判断。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比较标准,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比较。刑法修正案通过改变量刑档次的方式调整法定刑,修正前后的法定刑轻重不能简单地对比。当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调整时,应当确定主刑优先比较原则。当刑法个罪中罪状和法定刑发生反向修正时,罪状和法定刑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修正前后刑法条文规定的刑罚轻重的比较仍应以法定刑而非处断刑为判断标准。

总之,基本罪状的比较是解决行为构罪与否的问题,并不涉及法定刑的内容,而加重或减轻罪状的比较本质在于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刑法修正案对某个罪罪状和法定刑的反向修正实际上并不会影响刑法条文的整体适用,新旧刑法条文的轻重判断也不存在疑问,无法成为否定处刑轻重的比较应以法定刑为标准的理由。刑法溯及力实际上解决的是选择适用刑法条文的问题,而选择时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明确的、客观的。毫无疑问,在排除新旧刑法条文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前提下,将刑法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唯一比较标准,应该能够符合选择标准的明确性和客观性要求。如果比较处刑的轻重是以具体处断刑为标准,而同一法定刑势必因为具体案件事实情节的差异或者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等因素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那么完全可导致相同案件因不同的认定结果而适用不同刑法条文的现象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此而言,笔者认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处刑轻重以法定刑为判断标准既明确又客观,并且新法与旧法之间法定刑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因而便于司法人员对新旧刑法条文的选择适用。

对于猥亵儿童罪,其立法修正在于明确了加重处罚的具体内容,对于法定刑本身并无变化,故而,对于修正案生效前发生的符合修订变化的内容的行为,修正案生效后才将其处理,不适用新法。

4.对于修订后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适用情况,如果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增加了“情节恶劣的”的要求,是否降低了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理应满足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但实践中部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虽属于聚众当众等情形,却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适用加重情节有过当之嫌。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明确增加一条“情节恶劣”进行约束。司法实务界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对猥亵行为的法益侵害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的广泛性、恶劣性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性以及涉案人数的多寡等进行综合考量,最大限度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根据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法益概念的最重要作用是,在对刑法的处罚范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将其限制在对侵犯或者威胁了法益行为的处罚上,法益具有限制刑法适用的功能。也就是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只能对“情节恶劣”的猥亵犯罪行为处以加重刑罚,对那些情节较轻的一般猥亵犯罪,即使是符合“聚众当众”的条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在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猥亵儿童案件,往往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公共场所当众”的问题。如前面提到的唐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唐某在很多人都在选购书籍的书店内,冒着随时被发现的巨大风险,当着众人的面,对10岁女孩进行猥亵,导致被害人心理受到巨大伤害,法院对其处以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违背一般人的法感情。但如果将地铁或公交车上实施猥亵行为的“咸猪手”行为都适用加重情节,也不够合理。因此,“聚众当众”型加重情节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猥亵时间、地点、手段、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适用加重情节。

第二,根据具体案件中对社会公众影响的广泛性、恶劣性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性进行综合判断

猥亵儿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侵害的是性的自我决定权,或者是性的羞耻心。一般来说,被害儿童受到猥亵侵害,起初受伤的是身体。然而猥亵行为最根本的危害在于儿童的内心,会让被害人心理上造成巨大创伤,造成心理应激障碍,甚至造成精神分裂症等疾病。二是违背人性合理范围的主观恶性评价。猥亵犯罪一般选择隐蔽实施,像这种“聚众当众”的案例极为罕见,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行为人选择“聚众当众”实施猥亵,就表明其毫不忌惮周围人的想法,显现一种超出一般公众接受范围的人身危险性,必须动用加重情节予以严惩。三是严重侵害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等其他法益。犯罪的当众性体现出行为人蓄意挑战公共道德和治安底线,藐视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他人对公共安全的合理信赖。所以,“聚众当众”型猥亵儿童犯罪,不仅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迫切需要通过法定加重情节给予刑罚打击,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

第三,根据具体案件中涉案人数进行综合判断

在人数较多的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公共场所,比如公园、游乐场、微信群聊和直播间等,涉案人数多寡尤其是儿童人数的多少是衡量“情节恶劣”的重要因素。猥亵儿童案发地的人数越多,被他人发现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性就越大,儿童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的难度也就越高。在这些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对被害人而言极其容易产生心理阴影,严重影响其回到今后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于情于法都应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而且,在这些场所实施犯罪,在场其他儿童也会觉察到犯罪行为,从而对这些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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