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如何在民事裁判中发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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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0:20

《民法典》实施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如何在民事裁判中发挥功能

2020-12-03 11:31

作者:秦前红、周航(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制定一部能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愿望。我国分别曾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酝酿制定民法典,但囿于各种原因,直至2020年《民法典》才正式得以出台。作为一项浩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涉及面广,所要处理的问题繁多,即使是在民法学界内部亦存在相当多的争议。然而,无论已经制定的《民法典》存在多少争议抑或有多少不完善之处,今后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指摘,而是要保障其能够得到实施,实现立法目的。宪法同民法之关系极为密切,《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基本法律的地位、基本权利保护等事项,《民法典》的内容与这些规定息息相关。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宪法同民法的关系学界争论甚多,这些争论不会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而停止,相反还会在实践中进一步显现。民法典被誉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宪法更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根本法,若要使民法典得以全面实施,必须对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有全面的认知。

本期专题关注《民法典》实施中的宪法问题(四):

宪法如何在民事裁判中发挥功能?

只有能够适用的法律才是有生命力的法律,也只有在适用中才能更好地发展法律。“当规范要求的内容不能进入与调整人之行为时,它们就只能是僵死的字符,而不会起到任何实际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在裁判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作为裁判依据实现的,即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定分止争。宪法在民事裁判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较为特殊,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中,宪法并不能直接进入民事诉讼之中,只能通过民法的原则性条款进入司法判决之中,不能撇开民法之规定,而径行适用宪法,也就是说宪法只能“间接”适用于民事裁判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公私法的二元划分,宪法一般被视为公法,不能直接进入民事裁判之中,否则可能会冲击私法自治,导致国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在早期,我国学界有学者主张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在适用中应当采取“严格掌握,有限适用”的原则。从本质上说,宪法在民法中的适用方式决定了宪法如何在民事裁判中发挥自身的功能,而域外的这一经验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

我国宪法的产生并不基于公私法的分立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宪法也并未严格将自己定位为纯粹的公法,只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反而规定了相当一部分对所有组织、团体和个人的义务。如序言中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必须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对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的保护同样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如上文所述,人格尊严之所以能进入宪法中,关键一点是“文革”时期包括个人在内的主体对人格尊严的无视和践踏,毫无疑问,从立宪原意来看,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具有对抗个人侵犯的内涵。同时,我国《民法典》并非纯粹的私法规范,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公法性规定,乃至本应由宪法规定的内容,发挥着宪法保护权利的功能。所以,我们并不能在民事权利保护中全然否定宪法具有直接适用的可能性。当民事裁判中民事规范付之阙如或者民法已经无法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时,宪法就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

此外,部分民事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并不逊于公权力机关,且从我国现实来讲,在计划经济时期,不仅是政府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大量的国有企业也有类似的职能,如大型国有企业不仅从事生产,还举办医院、教育以及承担职工福利保障等其他职能。改革开放之后,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其职能已经大大缩减,国有企业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营利法人,但是其依然承担着某些公共职能,部分央企更是经济实力强大,在组织、内部管理等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类似于国家机关。《民法典》第87条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存在行政级别,从其产生、资金来源、人员构成来看均同行政机关高度相似。若同这些单位存在利益冲突,极有可能使得公民在职业选择、劳动权实现等方面受限,这就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并不逊于国家机关。

所以,基于我国宪法规定和现实情况,不能一概否定宪法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意义,“这样可能变相鼓励国家借私权行为,以逃避国家应担负的责任”。而应当看其权力的实质,是否在事实上已构成一种公权力。如果我们肯认宪法无需普通法律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公民关系之中,那么,在上述领域宪法也有直接适用的空间和必要。

当然,宪法直接适用于民事裁判领域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私法自治的维护依然有必要性,应当避免公法过度且不当的扩张。因此,更重要的还是要发挥宪法作为规范普通法律,为依据普通法律的判决提供合宪性解释支撑规范的作用,也就是通过一种较为“迂回”的方式在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判决引入了宪法,如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书的说理中涉及了言论自由,并且当事人还将言论自由作为抗辩理由。宪法以说理论证的方式进入民事裁判之中可以增强法院判决的说服力和效力,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法律之外,还需要体现一定的价值,宪法作为一国最高价值体系的集中体现,其规定虽然较为抽象,但作为实定法,其稳定性和民众的可接受度强于一般的道德观念,从宪法的角度论证更为合理,通过民事判决中的合宪性论证,增强判决的权威。此外,民法中的部分条款高度抽象,如公序良俗的内涵就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通过引入宪法条款所体现的价值可以使民法中的概括条款变得更为具体,增强其可适用性。如此就既可以将民法的抽象条款具体化,还可以发挥宪法对民事审判的指引和拘束作用。

因此,从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宪法实践的特点来看,直接运用宪法裁判和在民事裁判中引用宪法进行论证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可以通过宪法和民法的互动将宪法的规定和价值注入民法之中,在实践层面实现民法所承担的部分“宪法功能”,这对于激活宪法条款和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具有双重意义。同时,还应当发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将合宪性审查导入民事纠纷解决之中,在如上述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障案件中,如果涉及一方是政府或者政府官员就可能由单纯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宪法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宪性审查即可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发挥作用。

《民法典》实施中的宪法问题之结语

《民法典》的制定只是开始,若我们真的要走进民法典时代,走向权利神圣的时代,尚需将纸面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民法典》的制定是宪法规定的立法权行使的结果,《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对立法依据和立法权权源的规定,也表明了民法典同宪法在内容和功能等方面的密切关系。从《民法典》的内容和所要实现的目标来看,现代民法已然不是传统意义上自给自足,单靠民法典就可以实现民事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等功能的民法典,而是涂抹了现代色彩的民法,这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尤甚。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作用的强调、并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宪法实施状况不甚理想等因素使得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相当多的本应由宪法规定的内容,意图以民法典发挥宪法的功能,可谓是“民法的宪法化”和对民法典“宪法使命”的期待。由此可见,《民法典》作用的发挥决不可忽视其背后的宪法,对于可能存在的宪法问题不能视若无睹,应当在民事裁判中时刻关注宪法的规定,在个案中践行社会主义对弱者保护的原则,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和合宪性审查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之功能,保持《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防止其被其他法律掏空价值,在权利保护方面积极对接宪法的规定,实现从依据宪法制定民法典到民法典实施中依靠宪法作用的发挥的转变。如此才有可能全面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实现宪法和民法典的良性互动。

(本文节选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杂志文章:《民法典》实施中的宪法问题)

编辑:赵欣、专题统筹:秦前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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