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门店业主 这些“门前四包”法律规范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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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20:22

金昌市金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门前四包”法律规范的告知书

各经营门店业主:

为进一步明确经营门店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需遵守的有关规定,形成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全民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现将“门前四包”法律规范告知如下:

一、包净化

1.禁止乱扔、乱丢、乱焚垃圾、废弃物

乱扔、乱丢垃圾、废弃物的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乱焚垃圾、废弃物的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垃圾、痰迹、油污、废弃物、积水(积雪、积冰)等

如有违反,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垃圾实行袋装密闭存放,并及时投放到垃圾箱或流动垃圾车内,禁止店外摆放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卫生工具和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一律放入室内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包绿化

1.严禁损坏、攀折花草树木

如有违反,将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侵占绿地乱堆物品、乱倒污水

如有违反,将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不得在树木上拉绳挂物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包美化

1.墙体外立面、门窗、店招店牌、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报批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乱贴广告、标语、海报、墙报,严禁乱挂横幅,严禁乱设广告牌、乱立遮阳棚等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包秩序

1.非机动车整齐有序停放在停车位内

如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出店经营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占道经营

如有违反,将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餐饮门店必须统一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进行防噪处理

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6.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它扩音设备噪音扰民

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经营门店业主要强化卫生意识、公德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对“门前四包”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原标题:《@金昌门店业主 这些“门前四包”法律规范你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