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吊车作业致人受伤 交强险可否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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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0:26

吊车驾驶员在操作吊车作业过程中不慎致人受伤并造成十级伤残,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虽然吊车驾驶员为该吊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认为吊车作业并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受害人则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及时获得赔付,又有利于减轻吊车驾驶员的经济压力。那么,受害人这一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该依法购买交强险,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强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具体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在该责任限额内不考虑事故双方责任,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或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特种车辆虽然兼具行驶和作业两种功能,但其主要用途为作业。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毋庸置疑,关键是对于“通行”的理解。特种车辆在功能上与普通机动车有所区别,因此,这里的“通行”不仅包括行驶,也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下的作业。

其次,从目的解释角度看,法律规定机动车(包括特种车辆)所有人必须投保交强险,这是为了在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同时分散投保人的风险。现实中,特种车辆的行驶时间远少于作业时间,其行驶中发生事故的概率也远小于作业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而保险公司明知其主要用途为作业却在办理投保时并未就此约定免责性条款。因此,如果将作业中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亦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

再次,从规范解释角度看,保监会在《复函》中亦对此进行肯定性答复,故应当认定该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虽然保监会的复函仅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答复,但是该答复对处理相同或相似的事故的理赔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可以参照适用。

最后,从对价平衡角度看,保费的多少应该与保额高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概率等成正相关。特种车辆的保费一般高于普通机动车,该类车辆行驶中的出险概率、保额没有显著高于普通机动车,如果交强险责任范围将更容易发生的作业事故排除在外,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针对该争议焦点,案涉吊车属于特种车辆,该事故发生在作业期间。因此,邵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的方式推动交强险在我国大范围实施。特种车辆作为特殊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因此,在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亦是发挥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功能之体现。

音频: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吊车作业致人受伤 交强险可否先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