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东新都小区内要开医院 业主联手抵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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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 12:26

舜网讯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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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是一个封闭式管理的高档住宅小区,3号居民楼就位于东大门附近,有人把一、二层的房子全买了下来,现在正准备装修,要把这两层建成对外经营性的医院,我们当然不同意了……”23日下午,伟东新都小区的部分居民联合签名,反对小区内的住宅商用行为。

业主签字
    居民楼内开医院影响生活
    昨日下午2点30分,记者在伟东新都小区看到,3号楼一层南侧中间的两个阳台已被砸毁,楼前的绿地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一、二层的部分窗户上,已经张贴上了“中西医”等字样。该楼西侧的马路上摆了一张桌子,不少业主来到这里,在“反对小区内住宅商用表”上写下自己的名字。记者看到,已有近百位业主签了名。
    住在3号楼的冯先生告诉记者:“我们楼一共12层,一、二层的房子全被一个人买走了。现在,这两层正在装修,有人准备在这儿开医院,把一楼作为门诊、二楼当成病房。这楼是作为民用住宅出售给我们的,现在一、二层要改成经营性质的医院,这样一来在卫生、安全等方面都会给我们带来很大影响。”
    该小区业主姜先生虽然不住在3号楼,但他认为,如果在3号楼上开医院,会给小区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居民的住宅和医院的门诊、病房混在一块,存在很大的卫生隐患;由于医院是对外经营的,人来人往,小区内安静的居住环境会受到影响;如果3号楼上的民宅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成功了,其他居民楼也会纷纷效仿,那么整个小区会变成什么样子?”
    一业主代表告诉记者:“事情发生一个多月了,每当施工人员要改建一、二楼时,都会遭到小区居民自发性的阻拦。对此,小区物业公司应该以广大业主的利益为重,阻止个别人的违规行为,但目前小区物业不作为的态度让我们无法满意。”

物业表态
    正在协调各方,禁止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位业主手持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到现场,在签名表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看到,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昨日下午3点左右,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周女士接受采访时称:“该楼一、二层在装修时,对方的装修手续是齐全的。但是,对于他们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室内装修——如砸了屋里的很多墙,我们也向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是,对方装修了房子到底要做什么用,一开始我们物业方面也不是很清楚。”
    “现在知道有人要在3号楼一、二层开医院了吗?小区物业是什么态度?”记者问。
    周女士说:“我们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有着共同利益,在住宅楼上开医院,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肯定是不行的。在这方面,一些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知道有人要在3号楼上开医院后,我们向市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执法局等进行了咨询,因为在很多事情上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但我们正在做积极的努力协调各方,并配合3号楼的业主,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律师解读
    “第77条”约束住宅商用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林海律师接受采访时称,近年来,很多餐饮、娱乐等企业把注册地设在住宅楼内,把住房改为商用,搞“马路经济”、“围墙经济”。由于缺少相关法规约束,居民虽不堪其扰却无可奈何。对此,《物权法》第77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第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另外,这部法律对于住宅的处分权也作出了限制: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物权法》并非是要保护“住改商”,而是用该条款赋予相邻人一种权利,即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依据《物权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住改商”的侵权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其他业主的相应损失。
    对于《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住改商”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这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林海认为,由于在10月1日《物权法》生效前,已经有很多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因此今后可参照《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害。由此可见,《物权法》的出台,对于即将出现的“住改商”现象或已经出现的“住改商”现象都将起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