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水上冲浪受伤,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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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20:20

【编者按】“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供给;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增强。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肥高新区法院坚持从一线的人、案、事挖掘新闻宣传工作的“新鲜素材”,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推出《慧普法》系列报道,努力通过微视频等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故事呈现出来,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以增强群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充分释放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水上冲浪受伤,谁之责?

每年一到暑假,各地的游泳馆、水上乐园就开始火爆起来。很多乐园提供的人造浪项目,让大家不用到海边就能体验到“冲浪”带来的刺激,非常受年轻人的欢迎。然而,因为冲浪力度过大而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