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智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首要的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用好“立、改、废、释”等多种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形成不同层次立法彼此衔接的格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利于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全面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的重要举措。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增加“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4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办法》,推动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及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就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并形成清理报告,全面贯彻立法法的清理要求。
(三)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截止目前,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219件,内容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了立法修法进程,由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长,不同程度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需要不适应等问题,需要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二、两个决定草案的起草经过
5月16日,主任会议通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主体,提出清理要求。常委会法工委组建工作专班,会同各清理主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清理工作。7月中旬各清理主体反馈清理意见。7月21日、25日,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就经济类法规和非经济类法规组织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对汇总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形成了清理工作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委有关部门、省“一府一委两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协的意见,对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17日,主任会议通过清理报告,并决定由主任会议提案,采取打包废止和修改的形式,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常委会法工委经过调研、论证、改稿,组织起草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依法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11月13日,主任会议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拟废止的四件法规
1.关于《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
1997年7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省自然资源厅建议依法废止。
2.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2004年11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该条例规范的对象是财政性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2021年3月,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废止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随后我省相应废止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鉴于该条例规范的财政性扶贫资金已不存在,省审计厅建议依法废止。
3.关于《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8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撤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相关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不再承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能。目前全国已有云南等10余个省废止了省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条例,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依法废止。
4.关于《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
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我省行政复议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条例已经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省司法厅建议依法废止。
(二)关于拟修改的二十八件法规
通过清理,需要修改28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涉及人大自身建设的1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12件,涉及改革事项上位法修改后作相应修改的15件。
1.关于《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职责作了调整充实,为此对相关条文作修改。
2.关于《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12件法规
近年来,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作了修改,编纂了民法典,出台了湿地保护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和修改,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12件,需要修改或者删除有关条款。
3.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5件法规
近年来,国家对公路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今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14件行政法规的修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5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衔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两个决定草案文本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