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典”法】第四十六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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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20:31

沙法 · 民法典实施

第 71天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至 594 条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进行部分实质性修订。

下文梳理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利,应当对此明确规定。经研究,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增加了本条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的要件包括:

(1)债务人按照约定现实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即债务人已经现实提出或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债权人预先表示了拒绝受领的意思,或者给付也同时需要债权人的行为的,债务人可以以准备给付的情事通知债权人,代替提出。这里同样也包括第三人依法有权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无权拒绝的情形。

(2)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如果是不需要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的债务,例如不作为债务,就不会产生拒绝受领的问题。

(3)债权人拒绝受领,这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即不受领,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等情形。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影响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并不会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但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既是受领人的权利,当其无正当理由不受领,会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其也是债权人的义务,但是该义务的违反一般不会导致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而是导致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责任,或者使债权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等相应的不利后果,可被认为是不真正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

(1)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费用,例如,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履行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等;

(2)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

(3)其他费用,例如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同时,本条第 2 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编辑丨 张雅茹 校稿丨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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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四十六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