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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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20:42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有深厚的中外法史渊源及比较法上的根据,体现无罪推定,彰显司法人权保障,是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规范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现行法中有充分依据。适用该原则应秉持无罪推定理念,同时维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以穷尽取证手段为前提,事实存疑是指证明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控诉性事实因存在合理怀疑而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疑案除“疑罪从无”等基本处理方式外,在限制条件下可适用协商性司法方式。辩护性事实即使因证明不足而存疑点,但只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亦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认定。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对合性犯罪”“多个致害行为一个危害后果但具体因果关系不清的案件”,以及某些程序法事实等,亦可有条件地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包括“纯正例外”与“非纯正例外”。为指导司法操作,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问题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及判例指导,同时该原则应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目前,轻罪治理越来越引起重视,我国刑法结构应从传统重罪时代的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防止出现又严又厉的局面。我国刑法采用严而不厉的结构,应秉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当非犯罪化,从而维系犯罪圈的均衡化。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不能过于严密化,不合理的轻罪化同样属于过度犯罪化,而应合理控制轻罪立法的规模并限缩犯罪的成立范围。在刑罚设置上,我国刑罚应秉持轻缓化的理念并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避免不断提升旧罪的法定刑。随着刑法修正案数量的增加,刑法需要在整合的意义上进行再法典化。以犯罪圈的均衡化与刑罚的轻缓化来推动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再法典化的基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

坚持严格主义准确认定矿产资源犯罪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置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维鹏:

推进刑事证据抽样分析精细化

在证据数量巨大或者证据性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必须通过判断证据的成分、数量、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抽样分析是必要且经济的选择。证据抽样分析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但随意性较强。对此,有必要从理论和操作层面予以精细化。在理论上,证据抽样分析与诉讼认识的盖然性内涵一致,而且抽样分析是盖然性判断的科学方法,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为其提供了理论证成。在方法上,包括简单随机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序贯抽样法和系统抽样法等样本证据的提取方法,以及鉴定法、比对法、扣除法、询问法和实测法等样本证据的验证方法。这些都是有益的实践经验,构成证据抽样分析的方法体系。在程序上,由于证据抽样分析主要针对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所以应明确其适用前提、操作程序及结果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一定的程序规范。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