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0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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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13:47

对你来说,完整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是读起来有些费力?如果你想更加清楚地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讲了些什么,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用10分钟来浏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和亮点吧。

1.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弟妹妹。

为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孩子也有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6.社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的大人,已经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暴力等不得向小孩传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8.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0.烟酒不得出售给小孩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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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0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