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判決給軟件開發者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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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6 09:16

原標題:這份判決給軟件開發者吃了定心丸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妥善處理,合理地界定了GPLv2(開源協議——記者注)此類開源許可証軟件二次開發者的權利邊界,為我國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開源社區樹立了標杆,是我國軟件開發行業的重要裡程碑,意義非凡。”

  2023年11月22日,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劉繼明專程來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向合議庭團隊贈送了錦旗與上述感謝信(節選)。

  “你們的判決,提振了軟件研發企業信心,我真正在自己的身上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劉繼明握著法官的手激動地表達著感謝。

  是誰泄露了研發秘密?

  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自2009年起,該公司陸續投入研發經費約2589萬元,完成了一款名稱為“OfficeTen”的網關產品系統軟件,並於2013年取得國家版權局“OfficeTen1800系統軟件(V1.8)”的著作權登記証書。該軟件面向的客戶多為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國內大型通信運營商,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直到有一天,他們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假李逵。

  2016年1月,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經銷商處購得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企業網關一台,經比對,該設備軟件運行結果中存在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軟件源代碼特殊標記,且兩軟件運行結果存在其他相同的指標。

  是誰泄露了研發秘密?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劉某、吳某從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離職后,就與二人接觸並將二人聘為其員工。

  劉某、吳某均曾是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曾分別在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硬件工程師、嵌入式工程師。二人在職期間是涉案軟件開發項目組的重要成員,均能夠正常接觸到該軟件開發所涉及的技術信息。

  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間接設立了關聯網絡公司作為“防火牆”,劉某、吳某名義上受聘於關聯網絡公司,實質上直接為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網關用軟件。他們非法登錄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務器,下載了涉案軟件的源代碼,使關聯網絡公司在數月時間內完成了與涉案軟件高度相似的被訴軟件﹔而被訴軟件系專門用於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網關產品的嵌入式軟件,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相應的網關產品,並直接在各類招標中與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競爭關系,搶奪原本與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客戶,獲利不菲。

  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以吳某、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蘇州市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的1800-c版本非開源源代碼相同率高達90.2%,二者實質相似。

  隨后,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又以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未經許可擅自復制、修改、發行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軟件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與關聯網絡公司基於GPLv2協議提出了不侵權抗辯。蘇州中院認為,該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蘇州中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據此判令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關聯網絡公司不服這份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

  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基於GPLv2協議提出的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軟件開發者自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違反GPLv2協議,是否就一定不享有新研發軟件著作權?二審中,這個問題是主要爭議點。

  據介紹,在軟件行業的普遍操作模式中,軟件開發一般都會涉及開源協議的問題,程序員研發軟件時想達到什麼功能,就去尋找相關的模塊來實現。而這個模塊代碼,很多就是開源代碼,受開源協議約束。

  而開源協議是什麼呢?

  本案涉及的開源協議是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簡稱GPLv2協議)。GPLv2協議的發布者為自由軟件基金會,該協議是國外一些元老級的程序員撰寫的一種關於軟件使用的許可証,根據其條款,在受到GPLv2協議約束的軟件基礎上開發出的其他衍生軟件同樣受到該協議的約束。因此,雖然開發者可以免費下載、復制、修改受該協議約束的程序代碼,但由此開發出的新代碼也要根據該協議的約定保持開源狀態。

  本案的承辦法官孔立明在查找這個協議的過程中,發現它的官方有效文本隻有英文版,雖然互聯網上有不同版本的中文翻譯,但部分關鍵條款的譯文並不准確。 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這個協議的真實含義是什麼?他決定自己翻譯。協議是按照英美合同文件起草方式寫的,裡面充滿著算法和邏輯關系。幸虧孔立明法官有過涉外項目英文合同撰寫與談判經歷,也是國際法專業科班出身,才最終把這份雲山霧罩的英文版自己翻譯成了中文。他還在協議官網上把問答板塊的上百個問與答全部梳理了一遍。一番艱苦的努力過后,孔立明對於開源協議的真正內涵以及開源組織對各類法律問題所持觀點、美國及歐洲相關案件情況有了深度了解。他在專業法官會議上作了分享。

  該案審判長原曉爽法官告訴記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后認為,開源協議是全球軟件行業高度關注的法律與技術深度交織的復雜疑難問題,需審慎妥善處理此類糾紛,建議合議庭召集行業、學界及有關部門專家召開專項研討會,對涉開源軟件著作權司法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知產法庭副庭長周翔告訴記者,對於今后法院如何審理涉開源軟件知識產權案件,通過專家研討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思路更加明晰了。辦理此類案件要在加強著作權保護、尊重開發者意思自治、支持鼓勵開源社區建設三者間尋求利益平衡,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結合上述調研成果,最后合議庭達成了一致的觀點。

  涉案軟件著作權是否獲保護?

  具體到本案,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研發的“OfficeTen”軟件是以OpenWRT系統軟件(OpenWRT系統軟件是開源軟件,適用的許可証協議為GPLv2協議)為基礎經二次開發形成的衍生軟件,具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OpenWRT系統軟件所對應源代碼進行增刪、修改、調整而形成的涉案軟件底層系統(以下簡稱底層系統軟件),另一部分則是與涉案軟件具體功能相對應的新增源代碼形成的上層功能軟件(以下簡稱上層功能軟件)。

  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聲稱其在底層系統軟件與上層功能軟件之間採用套接字(socket)與命令行(command line)等技術手段建立了隔離層,且二者之間通信內容不涉及內部數據結構信息,由此使得上層功能軟件構成GPLv2協議項下“獨立且分離的”的程序。

  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在二審判決中認定,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研發的名稱為“OfficeTen”的網關產品系統軟件,投入了大量成本,涉案軟件具有獨創性且可以復制,構成著作權法項下的作品,依法應當獲得保護。他人未經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許可,不得擅自復制、修改、發行涉案軟件,否則將構成侵害涉案軟件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合議庭依在案証據認定關聯網絡公司在開發被訴軟件過程中復制並修改了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軟件的源代碼﹔認定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銷售被訴軟件的行為。認定該復制、修改、發行行為均未經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許可,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軟件著作權。

  二審判決對雙方爭議的、也是軟件開發者普遍關心的開源軟件與軟件開發者著作權權利邊界問題、違反開源軟件協議與侵害軟件著作權之間法律關系問題等予以旗幟鮮明的正面回應:“在軟件尚未被開源、該軟件著作權人認為其軟件不受GPLv2協議約束、被訴侵權人則依據GPLv2協議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侵權糾紛中,軟件開發者自身是否違反GPLv2協議和是否享有軟件著作權,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法律問題,二者不宜混為一談,以免不合理地剝奪或限制軟件開發者基於其獨創性貢獻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但需指出,本案最終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侵權並支持涉案軟件權利人部分訴請,並不表明該權利人將來在潛在的違約和/或侵權之訴中可免予承擔其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和/或侵權責任。”

  蘇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恆(蘇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成偉律師告訴記者,二審判決后,被訴侵權人在執行階段履行了全部賠償並刊登致歉聲明,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權利人由衷感謝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並對最高人民法院知產法庭法官的專業程度與敬業態度致以崇高敬意。

  二審判決價值何在?

  “本案作為疑難復雜案件,最大的爭議在於原告要求保護的涉案計算機軟件是根據開源軟件開發而來的。涉及原告的計算機軟件是否應當根據開源許可協議開源,原告未按開源協議開源是否違反了協議,以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該軟件的行為是否侵權的復雜問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本案判決書對於原告的行為是否違反開源協議甚至構成侵權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進行了合理的區分。尤其可貴之處在於,沒有受到“開源協議”這一看似復雜的因素的干擾,而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牢牢把握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從而作出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和立法精神的正確判決。開源軟件和以開源軟件為基礎獨立開發的新軟件之間的關系,類似於小說和以小說為基礎拍攝的電影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原作品與演繹作品之間的關系。即使演繹作品的創作與后續利用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超越了許可范圍,從而構成違約和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也不影響該演繹作品(侵權演繹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未經許可利用該演繹作品仍然構成對該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本案的判決遵循了基本法理,對今后涉及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闡明了基本規則,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值得稱道。”

  “開源協議是全世界計算機軟件開發行業普遍關注的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確立的裁判規則為我國計算機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創造了相對寬鬆的法律環境。特別是對於一些中小型軟件開發企業來說,他們可以根據其二次開發過程中作出的獨創性貢獻,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相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外國語學校副校長李鴻彬表示,本案給這些中小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助於增強企業經營信心,進一步加大研發成本投入。“另一方面,本案也確認了GPLv2這一國際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並未否認有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該司法理念完全符合我國鼓勵計算機軟件開源社區建設的政策導向,很好地平衡了軟件開源社區建設和保護軟件開發者權益這兩方面的利益。”(王麗麗)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