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车辆停运损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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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6 22:15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营运车辆和私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当双方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发生纠纷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停运损失呢,如果支持,谁又该负责赔偿呢?在什邡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成某驾驶营运车辆时,遭到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导致车辆损坏。双方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认定陈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成某无责。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等损失协商解决,但对于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无法协商一致,成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自己购买了保险,申请追加其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已经通过网页形式向陈某提示说明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停运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其停运损失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虽然陈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陈某有效。

因此,成某的停运损失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成某提供的在网约车平台上的营运收入情况,在扣除正常营运成本后,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成某停运损失1300余元。

晓法提醒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义务。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注意免责内容,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或者忽略网页提示。只有签订了符合自己需求和利益的保险合同,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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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晓法说案】车辆停运损失,谁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