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召开闭幕会,
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诞生。


有哪些要点?
又具体作了哪些修改?
新增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28个要点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做了哪些修改?
1、去掉了计划生育内容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实行计划生育。而《民法典》去掉了这部分内容。目前社会上还在广泛讨论三胎会不会放开的问题,《民法典》一旦通过,那么实行计划生育将失去法律依据,将面临取消。
2、增设了家风等婚姻家庭观念相关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规定
目前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了。
5、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
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
6、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变化
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
在《民法典》中,只有出现以下情形才会导致婚姻无效,分别是:(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法定的结婚年龄仍然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在这部分内容新增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

老的《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受胁迫。并且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民法典》中除了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以外,还新增了导致婚姻可以撤销的事由: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对于受胁迫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也重新进行了规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内和对外的效力。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列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0、关于夫妻债的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1、新增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3、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冷静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5、增加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
旧法中,过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照顾,新法将其明确了。
16、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部分有变化 。
删除了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有配偶者”四个字,同时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表述。
17、对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规范有变化。
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样便更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并且能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离婚时”的时间段的尴尬。其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呼应,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