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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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12:40

文丰研究 | 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及解决

2021-01-19 19:43

一、 案件情况

二、 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的识别

三、 双方协商应是解决约定不明的第一选择四、 补充协商中的诚实义务五、 法官补正合同漏洞的原则六、 本文案件分析

受合同签订主体立约水平的限制,或合同要素及约定复杂性影响(例如合同要素较多、条款复杂),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变化(例如签订合同时双方未对嗣后履行细节过多考虑,或签订合同时双方未料到可能发生争议),合同中就某一事项约定不明的情形较为常见。一般而言,双方均可通过协商解决;但如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途径,则如何确定双方责任、如何确定争议事项的履行,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

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因涉及的合同要素较多,且部分事项需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并达成补充协议。一旦无法达成一致,则相关事项即成为“约定不明”,涉及的标的额较大,对合同的履行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结合一则典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例,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后果及处理方案加以探讨。

案件情况

1、某公司A与某村B于2011年2月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B村支持A公司开发该村土地用于建设商住项目,划定项目地块,由B村配合办理手续,由A公司合法取得土地。就项目地块,B村分得1亿元现金及商铺(共3层)自下而上共1.5万平方米的房屋,A公司承担项目地块开发投入并分得项目地块剩余全部收益。《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应于2014年12月份交付房屋,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1亿元款项。

2、项目地块建成的商铺(3层)面积共2.5万平方米,其中一层7000平方米,二、三层各9000平方米。2013年房屋建设期间,A公司为平衡项目投入,对项目进行了预售,销售掉一层3000平方米,其余均未售。对于房屋销售一事,B村知悉且未提异议。

3、2014年12月,双方沟通交付房屋事宜,并对商铺房屋如何分割(主要是优质房源如何分割)发生了争议。A公司提出两个方案:或者由双方平分一层、二层的优质房源,三层房源中优先分配B村剩余房源;或者双方按房屋比例分割全部房源。B村坚持要求每层分得5000平方米房屋,且要求自选房源。因一层商铺已预售掉3000平方米,A公司事实上无法向B村交付5000平方米房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后B村诉至法院,要求A村按其要求每层交付5000平方米房屋,并追究A公司违约责任;A公司则辩称B村要求的交付条件不合理不公平,未交付房屋不是A公司违约,而是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的识别

一般而言,对于约定不明的条款,应首先判断其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影响。

民法理论依据是否影响基础合意达成,将合同中内容区分为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所谓必要之点是指达成契约不可缺的要素,这些事项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合意。如当事人对必要之点未达成合意,则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而非必要指点可分为常素(某种合同通常包含的内容)和偶素(经当事人特别约定而成为合同内容)。非必要之点未约定或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合同法》并未明确使用“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的表述,但在第六十一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为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该条也规定非必备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实际上肯定了必要之点与非必要之点的区分。

具体到本文案例,AB双方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主,约定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A公司投入资金、取得土地,B村取得1亿元资金及1.5万平方房屋),双方的合作合意已经达成。但B村取得的房屋具体位置在哪里,“自下而上共1.5万平方米房屋”该如何理解,双方并未达成合意,房屋位置及每层面积的明确也是B村享有权益如何确定、A公司交付义务如何履行的前提,因此《合作协议》对房屋的交付的约定确实存在不明之处。

双方协商应是解决约定不明的第一选择

合同中关于某事项(非必要之点)依计划应有订立而未订立,民法理论称之为“合同漏洞”。合同漏洞会对后续履行造成阻碍,尤其是本文案例中房屋具体位置的确定,关系到B村合作收益的取得以及A公司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属于非必要之点中最重要的内容。

关于合同漏洞的填补方式,《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在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中为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缔约能力,也当然具有通过补充协议填补合同漏洞的能力。

此外,根据民法理论,还可以依靠法律规定或法官补充解释进行填补。但适用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进行补充解释仅是替代性的填补,并不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从三种方式的选择顺位而言,协议补充应当是最优先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主张进行补充磋商以及时明确权利义务,为后续履行消除障碍。事实上,实践中大量的合同漏洞并没有引发纠纷,原因就在于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解决。

补充协商中的诚实义务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意思表示解释时,要考虑各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行为有漏洞不能妥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漏洞。诚实信用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在个案中应当综合案情审慎判断。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条文引述仍以《合同法》为准)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填补合同漏洞时,仍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合理确定交付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利于合同目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如果补充协议未能达成,则基于“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和“裁判结果有可执行性”原则,有赖于法官依职权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解释。如合同一方在补充协商中存在过错(即“恶意磋商”),且因其过错导致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果,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补正合同漏洞的原则

实质裁判结果的公平性原则。《合同法》第五条确定了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的公平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签署合同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应保证合同条款相对公平以尊重合同对方利益,则举轻以明重,作为裁判者对于合同漏洞额补充解释更应尊重合同目的、兼顾双方利益,保证补充解释的公平性。

本文案件分析

1、关于补充协商时双方过错的判断

判断补充协商为何未达成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于合同内容的补正倾向,同时有助于厘清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或称合同漏洞未填补期间的损失)。

具体到本文案例,则存在A公司的“可能过错”为:A公司在分房之前销售了房屋,导致后续双方在优质房源的分配上存在客观限制。B村的“可能过错”为:B公司在知悉A公司已销售商铺一层房屋的情况下,明知取得一层50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已事实不可能,在剩余未销售房屋(面积约2.2万平方米)足可以分割出1.5万平方米时,扔坚持要求一层分割5000平方米。

笔者认为,A公司销售房屋属于预售,销售时点位于房屋交付前,而双方直至房屋交付(2014年12月)才发生交付位置纠纷,则争议发生前对房屋的处理(尤其剩余房屋面积足够)难言恶意。至交付时商铺现状(一层剩余4000平方米,二层三层未销售)已经锁定,如B村认为A公司销售一层优质房源导致其应分得的房屋选择权受限、进而导致其利益受损,则可以要求A公司将已销售房屋价款按比例支付,或主张在二层、三层较差房源中多分面积。但由于B村坚持要求一层房屋分得5000平方米,而房屋因已销售使得交付成为不可能,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补充意见,则B村恶意更明显,对于房屋无法交付,其严苛而不可实现的诉求应是主要原因。

2、关于法官补正合同漏洞的可行裁判思路

从案涉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约定B村取得1.5万平方米房屋, 放在房屋共2.5万平方米房屋的整体背景下,则从公平角度,按照各自的权益比例(即1.5:1)分配房屋较为妥当。至于如何分配,则存在两种方法:

方法一:完全按比例分配房屋及收益。对于A公司已销售房屋取得的价款,按比例进行分配,对已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如有),按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剩余房源,按比例进行分配。

方法二:仅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A公司已销售房屋,如按比例未超过该楼层应分得面积的,则按比例直接分配;如A公司已销售房屋超过该楼层应分得面积,则按照超过房屋面积的评估值补偿给B村或者折算成相应面积的其他楼层房屋,其余未售部分按比例分配。

3、案例参考

(1)(2018)沪01民终5536号翁玉洁与毕德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一中院;

(2)(2019)京03民终11501号宋宝宗与高建岭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三中院。

陈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

合伙人

房地产业务部副主任

陈徽律师执业方向为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投融资及私募基金法律事务。曾先后在房地产企业、涉农物流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投融资、风控工作经验。

在实务研究领域撰写了大量实务论文,曾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涉及商业地产、住宅、物业、旅游各个领域。在投融资领域服务的企业,涉及新三板、土地投融资、银行、私募、并购等领域。此外,还担任多家实业企业法律顾问,涉及商业运营、出版文化、零售、科技产品知识产权等领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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