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法 · 民法典实施
第 51天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至 594 条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进行部分实质性修订。
我们梳理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所谓金钱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给付一定货币作为内容的债务,包括以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
当然,这里所说的报酬指的是金钱报酬,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报酬。本条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适用前提是金钱债务,与下一条相对应。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货币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一般也不会出现因为不可抗力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条要求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这有利于强化诚信观念,防止交易当事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除应当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外,还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

素材编辑丨 张雅茹
校稿丨 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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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三十六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二期)金钱债务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