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邓建国 蓟门决策Forum
编者按
2024年9月26日下午,蓟门决策第134期“权利保障如何再进一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现推送本期论坛与谈嘉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建国律师的发言,原文1300余字,推文有删减。

邓建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感谢蓟门决策组织了这次权利保障论坛,我是一个刑辩律师,我认为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对权利保障非常重要。刚才易延友老师的发言让我受益匪浅,我想在易延友老师发言的基础上谈一下个人观点。
第一,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刚才易延友老师和肖沛权老师就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已做出充分的论述,我这里只想强调一点,刑诉法修改不能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一句空话。另外,现在法庭审理不仅不让证人出庭,甚至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案件涉及几十个人都分案处理,辩护人连向同案犯询问的机会都没有,证人出庭谈何容易?
第二,关于认罪认罚问题。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采取专门的审查措施。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不是法庭审查,而是同案犯的辩护律师在审查。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何罪,又认了何罪。显然,这些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在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应当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详细的审查。
第三,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援助律师只是在走司法程序,更有甚者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对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否尽到了职责进行审查。
第四,关于监视居住的问题。易延友老师对监视居住的问题已做了充分说明,我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取消,即使不能取消,也应对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的证据慎重审查。比如,监视居住必须采取24小时视频监控,在法庭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监视居住期间的视频提供给法庭。
第五,关于侦查期间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那么不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就不需要保障人权了吗?因此,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要求对全部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讯问时均应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对证人的询问也要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因为,这不仅是保障人权,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凭据。
第六,关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问题。刚才易延友老师说《监察法》照抄了刑诉法的一些条文,我想说的是《监察法》在照抄《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不应当附加条件。比如,关于提供录音录像的问题,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供录音录像,《监察法》确实照抄了这些条文,但是却附加了不应附件条件,《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批准,刑诉法关于提供录音录像的规定,对监察委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考虑到如何与《监察法》紧密衔接,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予以排除。
第七,关于刑事立案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均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时,先立案的就有侦查权。我们遇到很多案件,公安机关故意制造管辖依据,到外地抓人,查封扣押资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创收。因此,我认为,刑诉法修改时应规范管辖权问题,最好能够规定以主要犯罪行为地进行管辖。同时,也应明确刑事案件没收的财产应直接上缴中央财政。
第八,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问题。实践中,辩护人滔滔不绝的辩护,甚至递交了几十页、上百页的辩护词,而判决书却仅以“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一带而过。因此,我认为,刑诉法修改,应要求规范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就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要充分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最后,我想用易延友老师的话作为我的结束语,我们要对现在的司法有信心,我也希望这一次《刑诉法》的修改再进一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