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吗?━━“空中课堂 送法到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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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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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课堂

第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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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郭某宇的父母于2008年8月28日向案外人袁某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屋(以下简称五凤兰亭房产),由被告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之后也是由被告父母偿还该房产的按揭款。2008年10月8日,被告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被告无权对五凤兰亭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2008年11月5日,五凤兰亭房产登记于被告郭某宇名下。2010年4月9日,原告戴某与被告郭某宇登记结婚。2010年9月9日,原、被告签署《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五凤兰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戴某要求被告郭某宇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五凤兰亭房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将五凤兰亭房产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被告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五凤兰亭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审理认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案涉房产虽系被告父母所购买,由被告父母交纳首付款且支付银行的按揭款,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应视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即使被告与其父母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须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2010年9月9日签署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五凤兰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五凤兰亭房产的产权仍登记在被告郭某宇个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原告要求确认房产共有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条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五凤兰亭房产属于被告郭某宇个人所有。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夫妻之间的协议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在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录播者:王煜尧

银川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小助手,吉林动画学院电视与新媒体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系学生。

银川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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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吗?━━“空中课堂 送法到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