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永专债 (139342): 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4:51:00 中财网
原标题:17永专债 : 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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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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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特指派夏远航律师、沈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17永专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5年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均与正本或原始资料一致,并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召集。发行人分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19日通过指定网站向投资者披露了《关于召开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票面利率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主要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附件等内容。
2、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2月21日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但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未清偿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十个工作日期限的约束”。召集人未提前十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因此,召集人已将《议案 2: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形式、临时议案等期限的议案》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提请“17永专债”的债券持有人对豁免相关条款,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可。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时间、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会持有人
根据会议召集人及浙商证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包括代理人)合计持有的“17永专债”面值人民币 1.2亿元,其所持表决权数额占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5亿元)的24.00%,未达到本次债券未清偿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
2、参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召集人代表、主承销商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但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未清偿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十个工作日期限的约束”。由于本次持有人会议未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未清偿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包括:《议案 1:关于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的议案》、《议案2: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形式、临时议案等期限的议案》。
2、本次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本次持有人未能有效召开,亦未能形成有效表决。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本次持有人会议未经代表本次债券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未清偿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能形成有效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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