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驾车型为B2
后准驾车型改为A2
在该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却说无法赔偿
那么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范围呢?

增驾实习期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初次取得汽车类或摩托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
基本案情
司机刘师傅为跑运输需要,在原有驾驶证的基础上增驾A2车型,后至淮北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增驾实习期内,刘师傅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张撞伤。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却称刘师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正在实习期内,违反了不得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法律规定,根据保险合同中“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免责”的条款,商业三者险应当免赔。于是,小张将刘师傅、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增驾实习期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的实习期?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第三者商业保险的免责范围?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二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客运汽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关于“实习期”的认定,保险条款中对该“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未作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条款是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将“实习期”解释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不包含“增驾实习期”显然有利于被保险人。因此,被告刘师傅2011年11月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于2020年5月14日增驾A2车型,应确定其增驾车型实习期不属于本案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实习期”。
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认为其已对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字体作了加蓝处理,运输公司作为商业三者险投保人也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印章,但这只能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对实习期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不能证明已就增驾实习期的含义、内容以及增驾实习期内禁止驾驶特定类型车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于司机刘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伤者小张的合理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小张的损失总金额未超过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淮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小张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对于保险公司将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特定类型车辆列入免责条款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除通过在保险单上由投保人签署特别声明以示注意的方式,以及对保险免责条款采取加黑加粗等特别标注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外,还应当对投保人就免责事由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明确实习期是否包含新增加的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以便投保人明了保险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该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王 天
原标题:《小案大治理 | 增驾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能免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