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网课爆破”不仅是作恶,还可能涉嫌犯罪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9 18:46

发布于:江苏省

原标题:罗翔:“网课爆破”不仅是作恶,还可能涉嫌犯罪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风声OPINION(ID: ifengopinion),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作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连日来,“ 网课爆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它指的是 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网课爆破”,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尤其当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学生,那就更让人心寒与震惊。

这种行为让人愤怒,你我都是血肉之躯,他人的痛苦我们可以感同身受,同为教育工作者,代入进去,就让人更加胆战心惊。

“网课爆破”不仅是作恶

还可能涉嫌犯罪

文 | 罗翔

来源 | 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

01

网课爆破究竟犯了什么法?

人的幽暗没有止境,这与年龄、职业、学历、成就都没有关系。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避免人性无节制的堕落。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课爆破”,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会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尤其当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学生,那就更让人心寒与震惊。

对于利用“网课爆破”,侮辱教师人格名誉的行为,法律有多种应对之策。

首先是民事上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侵权行为,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法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侮辱罪一般是亲告罪,有告诉才处理。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变为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死亡,一般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例。

侮辱、诽谤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当时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治虚无时代出现的对他人人格的肆意凌虐。1997年,《刑法》继续保留了这个罪名。

最近几年,鉴于网络侮辱、诽谤的现象的猖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罪名进行了调整,方便了民众的亲告自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02

施暴者是未成年可以免责吗?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如果施暴者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小孩,那么被害老师是不是就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呢?这可能是对法律的误解。

首先,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小朋友的无聊与恶作剧造成了侵权后果,家长必须买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便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当前有大量的“网课爆破”行为背后是有组织的,据说还有人用此牟利。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犯罪,这其实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

这就如张三闲极无聊,二十岁生日时指使三个十岁的小孩在李四家的豪车上写“张三生日快乐,寿与天齐”,造成财物损失数万元。张三就是把小孩当枪使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如果张三利用十岁的孩子对老师实施侮辱,如果达到了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张三当然可以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即便被组织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者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很多人还比较陌生。《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是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演变而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乞讨本身不是犯罪,但对于组织者而言,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方式组织儿童乞讨,就可论以此罪。

这个罪名出现不久,就出现了一个处罚漏洞:有些人组织小孩偷东西、敲竹杠,但又没有达到盗窃、敲诈等犯罪的入罪标准。所以,2009年立法者规定了一个新罪,也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因此,如果“网课爆破”的组织者利用未成年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就能以这个犯罪论处。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个犯罪中被组织的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等”是否包括侮辱、诽谤呢?在利益排序上,人的尊严高于财产利益,既然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财产不法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组织损害人身权利的活动就不构成犯罪。

03

“网课爆破”是打发无聊的恶搞?

人的尊严是无价的,这是法治的基本信念。每个人都希望他人尊重自己,那我们也应该尊重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尔凯郭尔说:“无聊是一切罪恶的源头。”无聊让人虚无,虚无让人放纵。人很难孤独地忍受自己,很难独处。当我们在一个孤独的房间里孤独地面对自己,这让人抓狂。很多时候,内心都会有一种声音:找点乐子吧。

有人也许认为,“网课爆破”不就是一种打发无聊的恶搞或娱乐吗?何罪之有?按照这种逻辑,虐杀与性侵不也是“娱乐”?

“娱乐”并非没有对错,恶搞也不都是中性的。

法律无法解决人的无聊,但当你以无聊为借口去伤害他人,法律就必须有所作为。

帕斯卡尔认为:没有对精神事物的渴望,人便会无聊。

但如何让我们过得充实呢?法律无能为力,但我们必须要用一生去努力思考。这个世界会好吗?在逻辑上,问题本身就预设了答案。如果没有“好”这个概念,也就无所谓“不好”,问题本身也就没有意义。

当我们带着真诚的态度提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表明我们相信问题是有意义的,也就表明我们对虚无的拒绝、对无聊的排斥,表明我们依然存在对“好”的向往。

人终究要活在现实的世界中,虚拟的网络不等于真实的世界。虽然真实并不完美,但唯有真实才能自洽,真实才能走向完美,法治无法让世界变得完美,但它至少可以让世界不至变坏。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THE END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亦可购买

文化名人纪念演讲

梁漱溟先生逝世三十周年纪念讲座 |梁漱溟文化思想 |叶圣陶孙女回忆叶氏文脉 |柳诒徵先生纪念讲座 |陈寅恪先生诞辰一百三十周年纪念讲座 |陈作霖先生逝世一百周年纪念讲座 |作家张爱玲诞辰一百周年纪念讲座 |林散之、高二适先生纪念讲座 |钱穆先生逝世三十周年纪念讲座 |阮玲玉诞辰一百一十周年纪念讲座 |上官云珠、周璇诞辰一百周年纪念讲座 |谭延闿逝世九十周年讲座 | 孙中山先生逝世九十五周年纪念论坛 |王阳明逝世四百九十周年纪念论坛 |

文化名家系列讲座

莫砺锋:开山大师兄 |周文重:国际关系新格局 |周晓虹:口述历史与生命历程 |周晓虹:费孝通江村调查与社会科学中国化 |周晓虹对话钱锁桥 |周晓虹、张新木、刘成富、蓝江对谈:消费社会的秘密 |群学君对话舒国治 | 群学君对话叶兆言 | 黄德海、李宏伟、王晴飞、王苏辛、黄孝阳五作家对话 |孙中兴:什么是理想的爱情 |杜春媚对话郭海平 |程章灿:作为诗人与文学史家的胡小石 |谷岳:我的行走之旅 |黄盈盈:中国人的性、爱、情 | 金光亿:人类学与文化遗产 | 周志文:人间的孔子 | 严晓星:漫谈金庸 | 周琦:越南法式风情建筑 | 魏定熙:北京大学与现代中国 | 胡翼青:大数据与人类未来 | 生命科学与人类健康系列高峰论坛 | 毕淑敏读者见面会 | 徐新对话刘成 | 谢宇教授系列演讲 | 王思明:茶叶—中国与世界 | 祁智对话苏芃:关于写作 |甘满堂:闽台庙会中的傩舞阵头 | 张静:研究思维的逻辑 | 翟学伟:差序格局——贡献、局限与新发展 | 应星:社会学想象力与历史研究 |吴愈晓:为什么教育竞争愈演愈烈? | 李仁渊:《晚清新媒体与知识人》 |叶檀读者见面会 |冯亦同:金陵之美的五个元素 |华生、王学勤、周晓虹、徐康宁、樊和平对话 |

城市文化与人文美学

东方人文美学深度研修班(第一期) |东方人文美学深度研修班(第二期) | 大唐风物,侘寂之美:日本美术馆与博物馆之旅(第一期) |大唐国宝、千年风物:日本美术馆与博物馆之旅(第二期) |当颜真卿遇上宫崎骏:日本美术馆与博物馆之旅(第三期) |史上最大正仓院与法隆寺宝物展:日本美术馆与博物馆之旅 | 梦回大唐艺术珍品观展会 | 四姝昆曲雅集: 罗拉拉、单雯、孙芸、陈薇亦 |昱德堂藏扬州八怪精品展 | 《南京城市史》系列人文行走活动 |《格致南京》系列文化活动 | 文心雅韵:中国传统人文美学系列讲演 | “文学写作与美好城市”高峰论坛 | 仰之弥高:二十世纪中国画大家展 | 首届微城市文化论坛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一期:南京运渎)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二期:明孝陵)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三期:文旅融合)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四期:城南旧事)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五期:灵谷深松)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六期:清凉山到石头城)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七期:从白马公园到明孝陵)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八期:从玄武门到台城)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九期:从金粟庵到大报恩寺)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期:从夫子庙到科举博物馆)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一期:从五马渡到达摩洞)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二期:从狮子山到扬子饭店)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三期:从南朝石刻到栖霞寺)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四期:牛年探春牛首山) | 南京城市文化深度行走(第十五期:中山陵经典纪念建筑) | 从南京到世界:第一届微城市论坛 |园林版昆曲舞蹈剧场《镜花缘记》 | 秋栖霞文学日系列活动 |

社会科学研修班与专题课程

社会心理学暑期班(2016) | 社会心理学暑期班(2017) | 社会心理学暑期班(2018) |社会科学经典理论与前沿方法暑期班(2019) |口述历史与集体记忆研修班(2020) |中国研究:历史观照与社会学想象力学术研讨会 |中国社会学:从本土化尝试到主体性建构——纪念中国社会学重建40周年学术研讨会 |第一届长三角社会学论坛 (2018) |第二届长三角社会学论坛(2019) |长三角论坛2019新春学术雅集 | 第三届长三角社会学论坛(2020) |

新书分享会 | 经典品读会

《金陵刻经处》 | 《 生活的逻辑: 城市日常世界中的民国知识人(1927-1937) 》 |《谢辰生口述》 |《袍哥》 | 《年羹尧之死》 | 《朵云封事》 |《两性》 |《放下心中的尺子——庄子哲学50讲》 |《东课楼经变》 |《旧影新说明孝陵》 |《光与真的旅途》 |《悲伤的力量》 |《永远无法返乡的人》 | 《书事》 |《情感教育》 |《百年孤独》 |《面具与乌托邦》 | 《传奇中的大唐》 | 《理解媒介》 |《单向度的人》 |《陪京首善》 |《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 |《诗经》 |《霓虹灯外》 |《植物塑造的人类史》 |《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 | 《拉扯大的孩子》 |《子夜》 |《读书的料及其文化生产》 |《骆驼祥子》 |《朱雀》 |《死水微澜》 |《通往父亲之路》 |《南京城市史》(新版) | 《被困的治理》 |《双面人》 | 《大名道中》 |《笺事:花笺信札及其他》 | 《九王夺嫡》 |《乡土中国》 |《白鹿原》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