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停车(300420):修订《公司章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01:26
 
原标题:五洋停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停车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英文名称,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停车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Jiangsu Wuyang Parking Industry Group Co.,Ltd.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自 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Wuyang Autom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新增条款(后 续各条款序 号及条款内 容中的索引 序号依次调  
            整,下同)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向中国证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个 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 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 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 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转让。上述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8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9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宜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 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 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1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4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15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与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与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16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7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 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 工作细则。   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 应的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18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 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 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 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除外。      
21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2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3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24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新增条款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6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2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注册地登记 机关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28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 章程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自动废止。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准予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