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火了,我们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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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04:56

2024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仍在热映,“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是电影里多次出现的台词。电影片名《第二十条》,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

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刑法》第二十条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但行使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今天,公职律师就通过以下案例,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应如何区别?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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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王某,男,57岁。王某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自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某年8月6日晚,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朋友赵某来到王某家北门口,准备质问王某。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王某家门,王某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王某拒绝开门。随后,燕某某、赵某踹开门,闯入王某家过道屋。王某被突然开启的门打伤右脸,遂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王某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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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二:孙某,男,19岁。某晚孙某和蒋某去看电影。见郭某、郭小某及马某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某和蒋某上前制止,与郭某等人发生争执。蒋某打了郭某一拳,郭某等三人逃跑。孙某和蒋某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某、郭小某、马某召集其朋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某、蒋某,企图报复。发现孙某、蒋某后,郭某猛击蒋某数拳。蒋某和孙某退到垃圾堆上。郭某继续扑打,孙某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朝郭某左胸刺了一刀,郭某当即倒地;孙某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某乘机脱身。郭某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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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三:2016年,被告人刘某与黄某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打了黄某两耳光。黄某来到其兄长黄哥(化名)的水果店,告知其被刘某打了两耳光,让黄哥出面调解处理其与刘某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哥叫上李某等三人来到刘某的租住处,黄哥质问刘某,后双方发生争吵。黄哥、李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某一耳光,刘某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哥头部,黄哥逃离现场,李某见状欲跑,刘某将其拽住,持菜刀向李某头部连砍三刀。在场其他人随即上前劝阻、抱住刘某并夺下菜刀。经鉴定,黄哥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法律解析: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而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指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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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第一,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泄愤、报仇等非正当目的。

第二,防卫行为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侵害和犯罪行为,也包括轻微暴力侵害、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

第三,防卫行为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对象的准确性。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或团体,不能及于第三者。

“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有两点,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缺一不可。简单地说,就是防卫的手段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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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急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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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燕某某、赵某深夜踹门闯入王某家中、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王某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进行自我防卫,最终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防卫手段及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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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二中,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该案中孙某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郭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某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刺向郭某胸部,致其死亡,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郭某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适用特别防卫权,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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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三中,正当防卫是以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哥、李某各打被告人刘某一耳光,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暴行为,此种情况下,刘某径直手持菜刀连砍李某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故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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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典型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指导意义】《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公职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这些案件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还手”都能用“第二十条”脱罪,也不是所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都不正当,而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和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因此,作为普通公民,正确理解“第二十条”所倡导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律价值,方能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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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阿坝监狱、崇州监狱(案例分析由上述监狱公职律师姚维、蒋邱云、张帆提供)

原标题:《“第二十条”火了,我们应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