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周知!这些情形都是犯罪!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11:39

日前,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1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公职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大家谈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

关联案件

2018年一天,某公司生产车间加工后开展停机清洗作业,车间主任马某在组织作业时,未按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未对安全作业作详细安排,致使一人因违规操作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车间主任,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管理职责,由于马某平时对安全工作管理不严格,案发当日对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疏于管理,且擅自安排直接管理人员离开安全监管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从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所有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生产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一是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等,也包括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

二是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其中,“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后果,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这对认定本罪没有影响,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其他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公职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占受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案发原因主要是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相关职能部门外部监管不到位等。公职律师提醒:隐患胜于明火,安全重于泰山。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转发周知!这些情形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