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江苏扬州来柳务工的顾先生向我们《民声热线》反映,其在今年2月份的务工中受伤,至今仍在治疗中,而公司不予以办理工伤认定,导致他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等相关赔付。
顾先生是江苏扬州人,今年2月份春节后,顾先生与同乡相邀,来到我市柳城县沙埔镇柳州迅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消防工程的安装工作。

柳州迅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地点
就隐藏在一单位的门卫室内
顾先生说,3月20日前后,公司把自己和其他三名工人,安排到一家名为“柳州市龙杰汽车修配厂”的生产工地安装消防管道。施工过程中,顾先生自己脚滑了一下,但没摔着。在下午2点多,他和同伴抬管道安装时,由于发力不均,左腿踏到了泥堆里,崴了。当天下午4点,他就感觉膝盖疼,使不上劲,无法继续工作。

顾先生说,受伤后,自己曾在公司老板小舅子的陪同下,来到附近药店购买了用于软组织挫伤的膏药做了贴敷。在当天晚上的工作进度班会,顾先生还向工程领班汇报了自己受伤的情况。但当时大家包括顾先生自己,对受伤情况都没有特别在意。第二天,顾先生仍旧一瘸一拐地继续上工。期间,他曾给公司老板查先生看了因受伤而出现青瘀斑块的左膝。
“老板他也问我说要不要紧,我哪知道呢,对不对,我说应该是没事吧,反正干活可能没那么方便。他说要不要到医院去检查一下,我说没这个必要吧。” 顾先生说。
顾先生说,自己是拖着受伤的腿,和同事们一道完成工作的。大约十来天后,他因为头痛来到柳城县人民医院检查,顺便检查了之前受伤的左腿,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半月板破裂,韧带损伤,髌骨、软骨受损”。
随后,顾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来到柳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受伤的左膝,当时医院给出的诊疗建议是“受伤时间拖太久,不容乐观”。
据顾先生事后回忆,应该是之前工作中的两次意外受力,造成了自己的左边膝盖受伤。
顾先生说,在治疗期间,自己曾多次向工作领班汇报自己的伤情,同时也向公司老板查先生提出报请工伤认定的请求,可查先生却以“不是伤残定级,不需要报工伤”为由拒绝了。

时间转眼就来到了6月。端午节前,由于工程业务已经结束,顾先生所在的柳州迅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决定给所有员工放假。顾先生说,自己由于腿伤未愈,便决定不回扬州老家过节,可公司却怀疑被顾先生“讹”上了。
“他说你不就是想叫我赔你点钱吗?我说‘哎呀,老板你不要这样说,我说我人好了就上班,没有其他想法。’但是后来他就直接叫我朋友,那个领班跟我说‘你不回老家,那你就自己出去租房子住吧,到沙浦镇上去吧。’后来我没办法了,只有回扬州了。”顾先生说。

没活干,也没地方住,顾先生只好拖着伤腿回到扬州,并先后在扬州、镇江等4家医院对自己的左腿做后续治疗,同时就工伤认定事宜与公司电话协商。
从事情发生至今,顾先生只有第一次购买膏药的付款记录、住院获得公司就腿伤支付的1000余元的报销记录,以及后续治疗的付费凭证,但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初诊病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对于顾先生的种种说法,柳州迅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老板查先生承认,施工中的顾先生确实是“滑”了一下,但没有受伤,至于是不是因工受伤,查先生提出了质疑:“你是工伤事故,你出了问题要跟我汇报啊,我要找保险公司,我都不知道这个情况,别人都不知道,跟他一起干活的都不知道。半个月过后,你跟我讲是工伤,这个事情谁能定?还有一个,他之前曾经从人家工地上面摔下来,是不是你老毛病还是怎么回事?”
是不是工伤,这要看相应证据的支持程度。查先生说,如果顾先生经伤情鉴定后,确认是新伤,且确认是经公司派工所导致的,公司会承担相应责任。
在与顾先生的交谈中记者还了解到,顾先生也不确定,自己是否与柳州迅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有正式的用工协议。
对于顾先生的情况,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郭道惠告诉记者说,工作实践中,临时雇工和有正式合同的雇工,在工伤认定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即使是临时工,在工作期间或范围内人身受到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汤辉强 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汤辉强还提出建议,就顾先生目前遇到的情况,想要完成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赔付,就一定要取得其受伤当日同工工友们的证言、证词。
至于工伤认定后的赔付标准以及各方应该承担的赔付比例,国家相关法规中有“受伤程度不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雇工方、务工方等各自承担的赔付比例不同”的明文规定,只要雇工方按规定购买了相应保险,具体实践中,按规定比例赔付即可。
(记者:周绍洪)
背景资料:
一、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伤人身份证;
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资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初诊病历资料。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原标题:《工伤认定无果,是有意拖延?还是事出有因?》